福建厦门:23年后,拐卖幼童的案犯终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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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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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
1999年9月20日14时,徐某、李某经合谋以贩卖为目的偷盗儿童并锁定目标后,骑摩托车到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附近一石子场,溜门进入正在休息的杨某家庭生活的工棚内,欲偷抱走杨某儿子张某某(1998年出生)。因杨某醒来,徐某、李某遂采取毛巾蒙眼堵嘴、电线捆绑的方式实施控制,抢得少量现金等,并将张某某强行抱走后逃离现场。
徐某、李某后将张某某藏匿于同安区五显镇一石子场寻找买家,后以10980元的价格将张某某贩卖给白某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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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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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
2021年7月1日、8日
李某、徐某分别在山西、新疆被抓获归
一审判决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李某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绑架一名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入户后以暴力方法抢劫,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判决:徐某、李某分别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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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指认
一审宣判后
李某上诉提出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原判量刑过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起居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系针对妇女儿童实施的结伙入户犯罪,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应予严惩。原判综合本案犯罪情节、行为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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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犯罪分子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本案中,犯罪分子虽潜逃长达二十余年,自以为可以逍遥法外,但最终在侦查机关的不懈努力下落入法网,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两高一部今年4月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关联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6月30日前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分析和生物学技术应用的普及,悬案终将得破。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掌握主动权,争取从轻处罚,才是明智之举。
供稿:厦门中院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