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兰说法|熊孩子偷吃“变态辣”蛋挞,“辣”进医院,这个责任谁来担?

我买的外卖被偷吃了,我还要赔偿小偷?近日,一起偷吃外卖的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熊孩子多次偷吃邻居外卖,被“辣”进医院。这个责任谁来担?动静特邀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互联网咨询专家游小兰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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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15次外卖被偷8次,点变态辣蛋挞把邻居小孩辣住院,谁担责?
浙江的张先生最近点了15次外卖,居然被偷了8次。这天,张先生又点了3个变态辣的蛋挞。结果,蛋挞没收到,却收到了邻居的索赔要求。原来是邻居8岁小孩偷吃了他的蛋挞,结果因为太辣,被送到医院,治疗费就花了2000多。家长李某知道自己孩子多次偷拿别人的外卖后,不但没有反省,反而通过外卖订单发现蛋挞备注要的是变态辣,从而找到张先生,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还霸道地说“蛋挞我儿子吃了,现在在医院,你速度给我过来,你点变态辣蛋挞,是存心害人。”
张先生很生气,自己的外卖被偷,李某不但不负责,还要索偿。在张先生拒绝赔偿后,邻居李某就将他告到法庭,认为他是故意谋害,并向其索要医疗费用、赔偿以及精神损失费。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变态辣的蛋挞是张先生点的,但邻居家小孩私自偷拿食用,最后造成了辣伤送医院就诊的后果。这些损害是小孩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并非由失主张先生点变态辣蛋挞外卖的行为引起。张先生点外卖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引起小孩的损害后果,两者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失主张先生的行为并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也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熊孩子多次偷拿别人外卖的行为符合了刑法上的“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本身是构成犯罪的。但因张先生邻居家的小孩年仅8岁,其年龄并不符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小偷因偷盗的物品而发生意外,产生的后果失主需要承担吗?失主这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主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小偷偷盗物品,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利益而不是非法利益。小偷因偷盗的物品而发生意外,是小偷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该行为产生的危害行为,责任完全由其自己承担。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失主丢失了物品,对失主来说合法权益本身就受到了小偷的侵害。并且,东西被小偷偷盗去后,主人就对于该东西失去了控制权和管理权,因该东西发生的一切后果,是主人所不能控制和预料的。而物品在脱离主人后产生的行为也与主人没有一点关系,因此主人并不存在过错,并不会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失主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行为需要以主观故意为前提,对于丢失的物品失主已经失去了控制,并且对于物品的丢失并不存在故意,因此小偷因丢失物导致的损害与失主无关,失主的行为并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所以,失主的行为也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未成年人偷盗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即为“多次盗窃”。即多次盗窃是没有进行数额限制的。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份外卖可能没有多少钱,但是积少成多,偷盗的次数增多、金钱的数额变高,从而达到刑事定罪的要件,最后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