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因“出嫁”无权分土地分补偿款申请再审法院已受理并听证

因为一次村民会议决议,河南省郑州市岗李村女子张萍(化名)一家四口没有村民资格,无权分配村里剩余土地,也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败诉后,今年5月她向河南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张萍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目前,法院已经受理了她的再审申请,并进行了听证。
女子因“出嫁”不能享受村里待遇
张萍是河南省郑州市岗李村村民。她家中有姐妹三人,她是最小的。因为家中没有儿子,大姐结婚时招了“上门女婿”。8年以前,她和丈夫陈先生登记结婚,丈夫的户口也迁入了岗李村。现在他们一共有两个女儿,一家四口一直在岗李村生活,户口也在村里。
张萍说,目前她在村里还有一点地。因为碰上了征地拆迁,村里决定每年变更一次土地。2018年10月,村里决定对剩余土地进行分配,对是否分给张萍一家进行了表决,最终决定不给张萍一家四口分地。按照村里的规定,张萍已经出嫁,因此分不到土地,也拿不到村里的征地补偿款。这源于村里此前作出的村民会议决议,该决议规定,村里的闺女只要一出嫁就不能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村里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
对此,张萍表示不能接受,她认为自己2012年在村里结的婚,一家都在村里生活,户口也在村里,孩子也在村里上学,不能算成出嫁女,村组剥夺他们一家人的资格不合理也不合法。
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村组决议 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她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村组发放她相应补偿款40余万。之后法院一审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驳回她的起诉。张萍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依然驳回。她申请再审,但法院维持原判。
之后张萍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村组2018年9月16日及10月9日做出的决议,确认自己的村民资格,重新做出土地分配方案。
在一审败诉后,张萍再次向郑州中院提出上诉。张萍认为,她们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的时候,她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有分配相应份额的权利,但被告作出的会议决议等剥夺了她们一家人所享有的村民待遇资格,不发放相关补偿费用,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应该撤销。
村里则认为,两份村民会议决定都合法合规,应当予以认可,两份村民会议所涉及的内容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可以办理的事项,没有侵犯张萍等人的权利。
郑州中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村里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款项时,以民主方式讨论决定形成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权利的范畴,分配方案经过民主协商达成共识,由村组各家各户共同遵循,并没有侵犯到张萍等人的权利。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张萍主张的户口一直在村里的问题,一审法院曾指出,只是以户口在村里就享有村民资格或以男女平等、妇女权益遭受侵害为由主张权利,是割裂了不同事实之间的关联,主张是机械的、片面的。
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已经受理并听证
6月9日,张萍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她对审理结果依然不服。目前已经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已经对该案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援助律师李莹表示,她认为,本案里,村里关于’出嫁女’和’第二个上门女婿’不享受待遇的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此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其中并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村民资格的认定,村民资格并不在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并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在她看来,张萍的诉求是非常正当的,即使补偿款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但这不等于可以任意自治,这个的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以多数人的形式合法来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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