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杨秋权:
你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经书面告知要求30日内接受处理,依然未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2年5月6日9时5分,杨秋权驾驶牌号为桂RUP12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S511来贵二级公路98公里100米路段,因实施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视频、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核查结果、检查车辆确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杨秋权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牌号为桂RUP125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限制其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处罚。
你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公告期7日)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李警官、黎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105号,电话:0775-4789280),听证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警官、韦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电话:0775-4290096),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甘静辉:
你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经书面告知要求30日内接受处理,依然未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2年4月19日9时40分, 甘静辉驾驶牌号为桂RUD52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S511来贵二级公路82公里100米路段,因实施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视频、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核查结果、检查车辆确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甘静辉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牌号为桂RUD520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限制其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你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公告期7日)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李警官、黎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105号,电话:0775-4789280),听证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警官、韦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电话:0775-4290096),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何德亮:
你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经书面告知要求30日内接受处理,依然未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2年4月19日17时10分,何德亮驾驶牌号为桂KGN14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S511来贵二级公路82公里100米路段,因实施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视频、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核查结果、检查车辆确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何德亮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牌号为桂KGN145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限制其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你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公告期7日)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李警官、黎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105号,电话:0775-4789280),听证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警官、韦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电话:0775-4290096),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2年6月14日
图文:二大队
采编:甘 霖、李良意
责编:莫清清、傅 瑜
审核:廖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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