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评标(评审)专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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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充实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酒泉分库力量,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2年6月16日—7月15日
二、征集范围
1.本次征集的范围为酒泉市各领域符合征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人在酒泉市及肃州区工作、居住的,由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报名。其他县(市)评标(评审)专家征集工作,由县(市)发改局组织实施,征集时间、条件、程序和标准与本公告一致,征集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发改局统一将通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市公管办审核。
3.本次征集前,已入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酒泉分库的评标(评审)专家,须按照本次征集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征集。
三、征集条件
(一)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评标(评审)专家,须具有从事工程建设、咨询、造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机电设备采购、安装等工作经历,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工作满10年具有中级职称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3.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能熟练应用计算机;
4.遵守职业道德,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1957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6.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追究期内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现正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曾两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征集程序
2.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将《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酒泉分库专家申请表》及附件资料报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已退休未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已退休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应聘单位审核和签署盖章。
3.申请报名。2022年7月15日前,酒泉市及肃州区工作、居住的申请人按照填报专业所属行业将《申请表》及附件资料报对口的市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县市申请人的《申请表》及附件资料报县市对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5.培训考核。2022年8月1日—8月31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发改局要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知识、电子评标操作、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及观看警示教育片等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培训考核采取面授方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酒泉市及肃州区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各县市发改局依据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计划,牵头组织县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培训考核工作。
6.审核。2022年9月1日—9月16日,培训结束后,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发改局将培训考核情况和合格人员名单报市公管办审核。
7.公示。2022年9月19日—9月23日,通过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员,由市公管办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8.发证入库。2022年9月26日—10月26日,市公管办对通过公示人员颁发《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酒泉分库专家证》,聘期为三年。同时,将专家资料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入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酒泉分库。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员的专业分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分类标准。依据省发改委制定的《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库专家申请表》对专业要求,每个申请人可在工程A、货物B、服务C的3个大类别中选择“主评专业”和“兼评专业”。确定大类别后在该大类别下选择一级和二级类别(三级类别不选),其中一级类别不得超过2项,二级类别须在选定的一级类别下选择,不得超过2项,申报的专业数量不得超过4个。申请人申报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职业范围等相符合,不得选报不具备评标能力的专业。
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附件资料,统一用A4纸张装订。
3.征集过程中,申请人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审查部门及时联系;未进入下一征集程序的人员,不单独通知。
4.申请人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造假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评标(评审)专家入库资格。
5.本次征集的专家入库前,开展评标(评审)工作仍由现酒泉分库评标(评审)专家承担,新的酒泉分库建成和启用后,由新入库的评标(评审)专家承担评标(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