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某派出所被打砸事件属实,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赤峰市某派出所被打砸事件属实,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从实名举报到回复“不属实”,再到“回复属实、转交扫黑办”,2011年唐山某钢铁集团董事长冯某某等人跨省打砸内蒙赤峰市某派出所的事件几经波澜起伏。
该打砸事件已逾十年之久再次爆出,打砸的主体是具有恶劣征信情况的企业,遭打砸的对象是具有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主体为专业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扫黑办,让该事件的“黑恶势力”色彩变得更加浓厚。
单纯从打砸事件来看,该种行为涉嫌刑法的多个罪名,如妨害公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在认定上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
其中妨害公务重点强调阻碍警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强调聚众冲击派出所、损毁派出所财物、殴打派出所警务人员、扰乱派出所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强调在派出所起哄闹事、耍威取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毁坏财物强调对派出所公共财产的故意毁坏,故意伤害强调对警务人员的伤害与殴打。
因此,对于冯某某等人打砸派出所的行为从法律评价上来看,首先要区分其中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与人员;其次,区分不同参与人实施的行为,分别评价可能涉嫌的罪名;再次,区分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客观行为等构成要件,对于可能触犯的多个罪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或者评价为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处理。
当然,从前述几个罪名来看,《刑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明确针对打砸国家机关设置的罪名,在行为要件上基本上囊括了冯某某等人实施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相类似的案件以该罪论处,一旦认定该等人明知派出所属于国家机关,不顾国家机关尊严,聚众打砸派出所、伤害警务人员、扰乱派出所正常秩序,对首要分子将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积极参与人员,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结合目前案件由扫黑办处理来看,对冯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仅需要彻查其打砸派出所的行为,对于可能存在的纠集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或滋扰、聚众造势等违法行为,可能形成的有组织、有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需要进行严加彻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