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疫情成为拒付劳动报酬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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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是一场大考,能否正确对待疫情期员工的劳动报酬支付,既考验企业的经营智慧,又映照企业的法治底色。
因疫情被封控在家,企业以外勤员工未开展实际工作为由,不支付劳动报酬。法院二审判定,原告张某菊与新疆金城某财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张某菊经济赔偿金5000元、带薪休年假工资3654.4元,以及累计拖欠的工资3500元。
在处理这起员工因疫情不能出外勤而被拒付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中,法院依法判决企业败诉,是司法对部分企业将疫情当作侵犯劳动权益借口不法行为的当头棒喝,释放了依法维护劳动者疫情期合法权益的强烈警示信号,企业应引以为戒。
平心而论,面对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的经营困难,企业确实存在不能正常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形。但无论如何,企业都不能无视法律底线,拒付员工的工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但没有规定企业在任何情形下可以拒付员工工资,而且对企业无故拒付工资的行为设置了严肃法律责任。企业如果不把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主动扛在肩上,以疫情为借口拒付员工工资,必将为此承担严肃的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还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以疫情为遮羞布拒付员工工资,如果情节和后果严重,则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不是企业拒付员工工资的借口,对于这种以疫情为幌子损害劳动权益的不法行为,必须为其套牢“法律缰绳”。除了要引导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把约定的工资及支付方式写入劳动合同外,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还应让劳动者在严肃执法示范效应的引领下,敢于依法维权,倒逼企业在劳动者的主动维权和严肃执法的双重威慑下,自觉收敛利用疫情拒付员工工资的不法行为。
企业要行稳致远赢得未来,更需要通过善待员工来凝聚发展动力。在疫情发生后需要共克时艰的关键时期,企业拒付员工工资必然失去信用,给自身未来发展留下隐忧。这种既无视社会责任又无视自身长远发展的做法,最终只能落得个既失去人心又丧失发展愿景的下场。
应对疫情是一场大考,能否正确对待疫情期员工的劳动报酬支付,既考验企业的经营智慧,又映照企业的法治底色。作为有社会责任担当和强烈发展愿景的企业,唯有对此保持法治理性,才是正确选择。刻意把疫情当作拒付劳动报酬的借口而获取短期利益的行为,只能是害人又害己,得不偿失。(老 愚)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