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退343米白河河堤!密云法院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图片
日前,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密云区某单位与某公司关于白河西侧长度为343米河堤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协议,由某公司腾退白河西侧343米河堤。
图片
1
案情简介
2000年9月,某单位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白河西侧一段343米河堤租赁给某公司使用。2015年12月,某单位因单位性质变更依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再向该公司收取租赁费。某单位多次与该公司协商解除协议,协商未果后,2021年8月,某单位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为由,向密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某公司解除协议,由该公司立即退还占用的河堤。
图片
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原告某单位自2015年因国家政策原因已不能向被告某公司收取有偿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已失公平,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判决解除某单位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由某公司立即退还占用的343米白河河堤。某公司提起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
3
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关系到白河343米河堤的使用权问题,而且还涉及到白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此案依法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不仅推动了河堤使用管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也有效保护了白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为全面开展法治保水工作、促进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图片
4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图片
供稿:密云法院
编辑:陈羽彤 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