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原】弱权即公理——决心对比、选择效应与不对称冲突的结果

图片
实力优势即权力优势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常识。根据该常识,不对称冲突中强国获胜概率应当大于弱国获胜概率。但现有不对称冲突研究普遍忽视了对强国与弱国获胜概率的横向比较,因此这种直觉缺乏理论和实证支撑。针对这一空白,作者提出了不对称冲突的决心选择理论。该理论认为,冲突双方的决心对比是决定大多数国际冲突结果的核心因素,强国与弱国实力对比的不对称会导致双方决心对比的反向不对称,而弱国所拥有的相对决心优势又会因选择效应进一步增大,因此在不对称冲突中强国而不是弱国更可能向对方让步。该理论基于国际危机行为数据库1946—2017年数据的统计检验,在一定条件下挑战了“强权即公理”这一国际关系基本常识。除迫使我们反思实力与权力的关系外,决心选择理论还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安全秩序为何得以保持和延续、大国权力竞争方式为何由武力胁迫转变为利益交换等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提供了原创性的解释视角和解释机制。更重要的是决心选择理论提示,国家间互动结果存在现有三大理论范式均未充分注意到的“决心选择”逻辑,这为范式层面的理论创新提供了新的切入点。
一 引言
本文的研究问题是,强国和弱国发生冲突时,谁的获胜概率更大?
国际关系学界将实力相差悬殊的两方发生的冲突称为“不对称冲突”(asymmetric conflict),因此本文的直接研究对象是不对称冲突的结果。但上述研究问题又不仅仅只是涉及不对称冲突的结果这个中层理论议题,而是同时还涉及权力这个社会科学的最核心概念。权力指行为体A让行为体B做后者原本不愿做的事的能力。根据该定义,A和B存在偏好和意愿上的冲突是A对B拥有权力的前提;B最终选择了让步和服从是A对B拥有权力的体现。从这两个指标看,强国和弱国发生冲突意味着双方存在偏好和意愿上的冲突,而其中一方获胜则意味着另一方最终选择了让步和服从,因此“不对称冲突中强国还是弱国的获胜概率更大”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在强国和弱国发生冲突时,谁的权力更大”。
在国际关系学生眼中,“强国还是弱国的权力更大”似乎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所记载的那段著名的“米洛斯对话”中,雅典人非常直白地表示:“公正的基础是双方实力均衡。强者可以做他们能够做的一切,而弱者只能忍受他们必须忍受的一切。”这个被后世概括为“强权即公理”(Might is right)的论断代表了人们对政治结果的普遍印象,并以不同的表达方式被当代国际关系理论家们所不断复述。例如,汉斯·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认为,“大国就是能够将自己的意愿施加给小国的国家”,而小国“反过来不能将自己的意愿施加给大国”。肯尼斯·华尔兹(Kenneth N. Waltz)认为,实力更强的国家更有可能决定博弈的性质和规则。罗伯特·杰维斯(Robert Jervis)认为,小国相对弱小的实力使得它们对国际事件的影响力更小。罗伯特·阿特(Robert J. Art)认为,军事实力强大的国家更有能力左右其他国家。相应地,大量研究认为物质实力能够正向决定冲突结果。甚至有学者据此反过来将冲突结果作为测量国家实力的核心指标。
“强权即公理”还是诸多以国际冲突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假定或隐含前提。均势理论和安全困境理论隐含地假定,实力差距越大,强者获胜的概率就越大,因而弱者增强实力制衡强者的动机越强烈。进攻性现实主义认为,实力优势意味着更可靠的安全保障,因此主张国家应尽可能使自身实力最大化。权力转移理论和霸权稳定论认为,实力差距越大,越不会有国家挑战霸权国。理性主义讨价还价理论明确假定,相对实力决定进攻方战胜防御方的概率。相互依赖理论认为,实力更强的一方更有可能是被依赖的一方,并且享有更大的谈判优势。威慑理论认为,足够的报复能力是避免打击的必要条件。可以说,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大厦的一多半都构筑在实力优势即权力优势这个地基之上。
然而,这个地基并不像看起来那样牢靠。事实上,大量关于不对称冲突中强国失败或弱国获胜原因的研究本身就间接质疑了“强权即公理”命题的“公理性”。较早的一些实证研究已经提示,物质实力与冲突结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近期尝试以冲突结果反向测量国家实力的学者也承认,战争相关国家实力综合指数(Correlates of War Composite Index of National Capabilities,CINC)对冲突结果的预测准确率只比随机猜测高1%,而他们自己通过现代机器学习技术所建立的争端结果预期指数(Dispute Outcome Expectation, DOE)的预测准确率也只有20%。这样的结果进一步提示,物质实力不是决定国家间争端的主要因素。事实上,正是由于二战结束以来强国难以击败弱国以及弱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日益提升的现象相当普遍,很早就有学者提出“弱国权力悖论”(Paradox of Weak State Power)。
不过,这些研究特别是不对称冲突研究尽管众说纷呈,但都存在一个突出的盲点,即只孤立地研究弱国获胜或强国失败的原因,只研究什么因素会降低强国(或提高弱国)获胜的概率。这些研究即使结论完全正确,由于其缺乏对强弱国胜率的横向比较,我们也无从知道不对称冲突中弱国获胜究竟是特例还是常态,无从确定强国和弱国谁的胜率更高,进而也就不可能对强国和弱国谁的权力更大做出准确判断,更不可能对强国和弱国胜率的差异提供统一连贯的解释。这个研究盲点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学界对强弱国权力关系的深入理解。
为弥补上述缺陷,更新学界对实力不对称双方权力关系的认识,本文提出了决心(resolve)选择理论。该理论通过区分纯粹暴力(brute force)和胁迫(compellence)两种强制方式在作用机制上的差异认为,冲突双方的决心对比是决定大多数冲突结果的核心因素。在不对称冲突中,由于弱国在冲突中的利害(stake)以及对冲突成本的容忍度往往更高,因此弱国的决心水平通常高于强国。更为关键的是,弱国的决心优势会因“选择效应”(selection effect)而进一步增大:在实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决心较低的弱国不会选择与强国发生冲突,冲突的发生会将这类弱国“过滤”掉,只保留决心较高的弱国;但强国由于其实力优势,冲突发生对其决心的选择效应相对有限。简单来说,强弱国实力对比的不对称会导致双方决心对比的反向不对称,同时实力对比的不对称还会导致双方选择效应强度的不对称,从而进一步强化双方决心对比的这种反向不对称。
决心选择理论据此提出了三个其他国际关系理论难以同时提出和解释的预言:其一,无论是弱国发起的冲突还是强国发起的冲突,弱国获胜的概率都高于强国获胜的概率。该预言是决心选择理论核心思想的自然推论。其二,强国发起冲突时弱国相对强国的胜率优势比弱国自己发起冲突时弱国的相对胜率优势更大。其三,无论是弱国还是强国,等待对方发起冲突都好过自己发起冲突。基于国际危机行为数据库(International Crisis Behavior,ICB)1946至2017年数据的统计分析证明了这三个预言的真实性。
这里需要做出三点说明(caveats)。首先,决心选择理论上述观点成立的根本前提是存在不对称冲突。在强国和弱国未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一方当然也可能直接向另一方做出让步,而且弱国让步的可能性有可能大于强国让步的可能性。但如前所述,由于双方偏好存在分歧是权力存在的前提,而当双方未发生冲突时,我们难以从外部评估一方向另一方的让步究竟是基于后者的权力还是基于前者的主观偏好,因此不对称冲突的结果是评估强国和弱国权力关系的主要经验依据。本文的研究表明,至少在不对称冲突这个最直接反映国家间相对权力关系的现象领域,“弱权即公理”比“强权即公理”更有理论和实证依据。
其次,决心选择理论所发现的“弱国胜率大于强国胜率”规律是是概率性的。换言之,决心选择理论解释的是大量不对称冲突中强弱国获胜概率的分布,而不解释某一个具体的不对称冲突的结果。这也意味着,简单枚举一个或几个弱国输给强国的“反例”不能证否该理论。这类似古典概型理论可以预测当扔硬币次数足够多时硬币正反面向上的次数趋于相等,但无法预测下一次扔硬币的结果是哪一面向上,同时我们也不能因连续出现若干次正面或反面而否定正反面向上概率各为1/2这个结论。
再次,不对称冲突中弱国胜率大于强国胜率,不意味着国家追求强大的动机和努力无意义,更不意味着国家应当追求弱小。如上一点所述,弱国胜率更高只是一种“概率”。弱国既无法保证与强国的每一次冲突自己都能获胜,也无法确定下一场与强国的冲突自己一定会获胜。对弱国来说,哪怕在与强国的100次冲突中获胜了99次,但只要有一次失败,其后果往往都是其决策者所无法承受的(这也正是弱国决心水平通常高于强国的原因)。而对强国来说,哪怕在与弱国的100次冲突中失败100次,其后果也都在可承受范围之内。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美国在包括朝鲜战争、越南战争、阿富汗战争等在内的多次不对称冲突中屡遭败绩,但美国依然是超级大国。萨达姆、卡扎菲等弱国政府只要失败一次,就有政权覆灭之虞。
本文以下分为四个部分:第二部分批判性回顾关于不对称冲突结果的现有研究,第三部分提出不对称冲突的决心选择理论,第四部分对该理论的主要假设做出实证检验,最后的结论部分简要讨论决心选择理论对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国家间互动结果的原因、二战后国际安全秩序的个体理性基础、大国获得国际影响力的主要途径等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的意义。
二 既有不对称冲突研究的盲点
…………
三 不对称冲突的决心选择理论
…………
四 统计检验
…………
五 结论
决心选择理论认为,在发生冲突且弱国不会因拒绝服从强国而丧失决策自主性的情况下,弱国所固有的并且因选择效应而强化的相对决心优势将导致强国向弱国让步的可能性大于弱国向强国让步的可能性。只要强国与弱国的实力对比不发生性质变化,这个概率性结果就不会发生性质变化。除了迫使我们对实力与权力的关系做出反思之外,决心选择理论还为以下一些重要的理论、现实和方法问题提供了原创性解释和有益启发。
首先是决定国家间互动结果的最主要因素。国家间互动结果及其规律是国际关系(宏)理论的核心解释对象,对此现实主义提出了“实力选择”解释、自由主义提出了“制度选择”解释、建构主义提出了“文化选择”解释。本文的研究提示,国家间互动的结果可能还存在另一个现有理论范式尚未充分注意到的“决心选择”解释:谁的决心更大,谁就更有可能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冲突和竞争中占据优势。相较于“制度选择”和“文化选择”,“决心选择”与“实力选择”的范式可通约程度最高,但决心对比与实力对比又存在反比关系。这意味着如果能够调和“决心”与“实力”两种逻辑,将其整合进统一的理论框架,将有可能实现范式层面的理论创新。在战略层面,“决心选择”逻辑凸显了“决心”在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在国际竞争中捍卫国家利益上的重要性。对中国这样的崛起国来说,如何有效增强并可信表达自己的决心是兼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其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安全秩序得以保持和延续的原因。《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领土主权完整和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原则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安全秩序的两个基础性规范,其被遵守程度均在不断上升。一方面,独立的弱国数量持续增加,主权规范日益内化。另一方面,各类战争频率均呈明显下降趋势,大国越来越将战争视为最后手段并越来越限于自卫目的。在这种趋势下,“米洛斯对话”越来越偏离当代国际政治现实。决心选择理论从个体理性角度揭示了这些重要现象发生和延续的原因:一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强国在冲突中的胜率更低意味着“弱肉强食”受到了极大限制,强国挑战弱国的意愿反而会因频繁的失利而被不断削弱;另一方面,无论是弱国还是强国,等待而不是主动发起挑战对自己都更有利,这又保证了不存在“强肉弱食”,即弱国不会因为拥有“权力优势”而被鼓励主动挑起对强国的冲突。决心选择理论所揭示的这种双向约束机制是我们有幸生活在有史以来国际和平和制度化程度最高的时代的重要原因。
再次是大国获取国际影响力的主要途径。大国获取国际影响力归根结底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纯粹暴力将不服从的国家消灭或兼并,二是通过胁迫迫使他国服从,三是通过利益交换诱使他国服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规范和机制,纯粹暴力曾是最盛行的大国对外战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权规范的深化使得纯粹暴力不再是合法选项,这迫使大国退而选择胁迫途径。而根据决心选择理论,当军事手段的实质由纯粹暴力转变为胁迫后,决定冲突结果的核心因素就由相对实力转变为相对决心,实力优势在这种决心竞争中反而会成为大国实现目标的障碍。纯粹暴力不合法,胁迫又效率低下,这使得大国只能逐渐学会更多地依靠利益交换获取影响力。事实上,已经有学者注意到大国权力竞争方式的这种转变,也有诸如等级制、安全供给和小国庇护等不少理论假定大国有动机为小国提供安全保障等好处,决心选择理论为这些判断和假定提供了理性层面的重要依据。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选择效应问题。选择效应指出,一个事件发生后我们对该事件结果的预期与该事件发生前对该事件结果的预期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事件结果的因素与影响事件发生的因素重合度越高,这种差异就越明显。而国际政治(以及其他许多社会科学学科)研究的特点恰恰在于,许多事件(如战争)只有在已发生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得到用于分析其结果的数据,而绝大多数国际政治事件都并非随机发生而是源于人们的选择,很多事件影响其结果的因素在一开始也影响着人们的选择本身。这意味着选择效应问题在国际政治研究中广泛存在。如果我们忽略了选择效应对相关参数的过滤和筛选作用,那么无论我们所使用的数据有多“海量”或数据计算本身有多精准,都很难避免从中得出与事实不符甚至截然相反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