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足球撞到门柱成植物人 谁来赔偿损失?

踢足球,
有“世界第一运动”的美誉,
很多热血青年都为之甩足狂奔。
但你不看足球,
你就不会知道,
球迷可以跑多快。
也不会知道,
一次受伤可以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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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因踢足球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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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7日晚上22时25分许,彭某与队友在共同包场租赁的湘潭市体育馆田径副场内的足球场进行友谊赛。彭某从左边接到队友传球后,把球往右前方一踢,接着往左边绕过对方队员想要突破,但不慎撞到足球场侧面被固定安置的小球门门柱上,导致头部受伤并昏迷。经球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彭某被送至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88天。经诊断,彭某系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干损伤、广泛性脑挫裂伤并血肿、左额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截至本案开庭,彭某已历经数次大型手术,但仍处于植物人状态,需继续康复治疗。彭某住院期间,累计产生医疗费用1 000 000余元,其中大部分费用经由所投保的商业保险作理赔处理。经鉴定,彭某重型颅脑损伤后遗四肢瘫,肌力3级,评定为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性护理依赖。彭某主张其损失还包括后期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2 502 588.16元。
彭某认为,其所受损伤系因健身服务中心在足球场地内违规多安装足球门,且没有在球门立柱和框架上设置缓冲防护层,加之该足球场内草皮打滑所致。健身服务中心理应就其重大过失对彭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70%)。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彭某遂诉讼至法院。
健身服务中心答辩称:自2018年开放至今,该健身场地第一次出现运动爱好者意外严重受伤情况。案涉场地竣工时间为2018年1月,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设施等均符合地方标准和要求。《笼式足球场围网设施安全—通用要求》和《体育用人造草》实施日期为2018年4月1日,建设时前述标准还未实施。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不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案涉小足球场是开放性的,不是笼式足球场,并不适用强制性标准。因此,彭某提出的案涉场地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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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本案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彭某于2020年8月27日受伤致残,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彭某治疗属于消除或减轻损害后果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情形。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健身服务中心系公益事业单位,并不属于市场经营主体,虽有一定收费,但符合低免收费的公益性体育场馆的服务性质,其提供案涉场地不具有商业性质。彭某在案涉场地比赛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不属于该法保护范围。
争议的焦点问题二:健身服务中心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以及如果应当承担,如何确定责任比例。本案中,彭某因踢球撞到副球门柱致伤,彭某上诉提出系足球场草皮不合格及副球门设置不合理所致。建设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体育建筑设计规范》、国家体育总局《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等均有足球场缓冲区的要求,虽然不是强制性规范,但在设置副球门时应予考量。案涉球门在使用全场进行比赛或训练时,并不需要使用,其设置在球场边线上,处于缓冲区域内。且足球比赛是高对抗性运动,球员为争抢球或发起进攻时,奔跑速度快,特别是从边路突破时,因注意力高度集中于球或球员,难免没有注意到设在边线上的副球门柱,存在撞击到副球门柱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健身服务中心作为专业的体育运动服务机构,应当可以预见到该不安全隐患,并可采取设置可移动式副球门或在球门柱安装软性包裹物等措施加以预防,但健身服务中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参与者一旦参与,应当尽到与危险程度相当的注意义务予以防范。彭某作为足球爱好者,熟悉足球运动的规则,其数次在案涉场地参加比赛或训练,其应当预测到风险因素。彭自自愿承担风险,在案涉副球门附近的边线区域实施“人球分过”战术突破,明显不当,应当认定其存在明显过错。综上,彭某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酌定健身服务中心对彭某的损伤承担4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彭某自担60%责任。彭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计1 243 503.16元,由健身服务中心赔偿497 401.26元(1 243 503.16元×40%),其余损失由彭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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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作为参加者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在活动中参加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同时,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原标题:《踢足球撞到门柱成植物人 谁来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