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力海洋强国战略——写在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到来之际

文 |朱雅萌
“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状态,关系国家兴衰安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
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船舶排污、陆源污染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等不断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司法领域涉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2022年6月8日恰逢联合国确定的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也是我国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值此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7日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助力海洋经济发展、促进国际航运复苏和贸易稳定发展、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四个方面,展现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彰显了海事司法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作用。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早在1982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为及时审理海事案件、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出台,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依据。
结合实践中的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法律规范,弥补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保障海事审判的公正合理。
此外,国务院也制定了如《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规范指引。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再出新规
2022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据悉,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事特别程序法》及我国三大诉讼法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不同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衔接作出制度安排,规范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充分发挥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不同职能作用。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共六条,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的内容。其对于完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是关于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性规定,其主要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不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地域范围的适用上,《规定》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的海域范围一致,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其中,内水是指中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因此,《规定》不适用于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指出,《规定》中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不仅包括海上航行、海上作业生产等行为,还包括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等陆源污染行为。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地位于海域,是确定《规定》适用范围的重要因素。此外,为防止或减轻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可能会在海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预防措施费用亦属于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故采取预防措施地也是界定本规定适用范围的因素之一。因此,只要是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域,因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都应当适用《规定》。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责任主体更清晰
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诉陈某、赵某、邢某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一案中,赵某在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形下,组织“宏翔1689号”轮到海南省乐东县莺歌海海域非法开采海砂2500立方米。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赵某及轮船登记所有权人陈某、邢某连带承担非法开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310589.5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支持原告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海口海事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和解,被告已在约定期限内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乐东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作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就生态修复费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的体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起诉,体现了司法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担当与作为。
《规定》的出台,也对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主体和管辖法院作出回应。《规定》采用列明的方式规定了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并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督促、协同和兜底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体现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同定位,实现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对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规定》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了如下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行为,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该条款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及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职能。据介绍,该《规定》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实现有效督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目的。
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
谈及此举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项规定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优势,有利于审判质量保障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优势,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审理行政案件相对超脱,进一步为依法开展海洋执法活动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监督。此外,全国11个海事法院共设立40余个派出法庭,既适应了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线长面广的特点,又增强了海事审判的服务功能,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已成为海事司法保障沿海沿江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沿。
全国法院在行动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出台政策意见等多种方式为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广州海事法院承建的“中国海事审判网”上线。该网站覆盖了全国11家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海事审判业务。据悉,该网站在整合原“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和“海事审判工作平台”的基础上进行了“质的提升”,从法院单向对受众的公告牌,变为海事司法部门与公众双向互动的平台,是中国海事审判信息化建设的最新成果。其面向海事法官提供辅助办案智慧支撑,面向中外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线上庭审、“云”端执行等在线诉讼服务,面向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发布权威海事司法信息,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的应用,成为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海事司法的重要窗口。
南京海事法院为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司法供给,精准护航港航船舶企业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于近日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护航港航船舶企业发展十二项措施》。其分别从畅通海事案件受理渠道、降低涉海企业维权成本、精心审理涉疫海事案件、创造复工复产有利条件四个方面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发挥海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推动纠纷多元化解。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送达难的问题,天津海事法院积极拓展受送达人联系方式获得渠道,探索形成了符合实际的送达方式,并将其总结为“三个方面六条措施”在全院推广,大大提升了送达效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大连海事法院在“世界海洋日”之际举办线上“法官讲堂”,由法官讲解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态的危害及相关法律知识。厦门海事法院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主动作为,不断完善与各涉海主管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其联合厦门市海洋发展局等多家单位于近日举办了题为“养护水生生物,建设美丽中国”的增殖放流活动,以实际行动传播生态文明法治理念、推进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海洋是地球的“肺”,是食物和药品的主要来源,也是生物圈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善待海洋,守护蔚蓝,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司法机关在海事审判中的一系列务实举措,将为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资源、推进海洋法治、服务海洋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2年第1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9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