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整治(三)|3死1伤,物业被刑事追责,你家小区物业是否尽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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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
消防安全管理
物业扮演着重要角色
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住户们的安全
我们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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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4日凌晨0时22分左右
湖南邵阳市隆回县
一小区居民楼发生一起火灾
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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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建筑
位于邵阳市隆回县桃花坪街道辰河世家小区一期,地上33层,建筑高度98.35m,框架剪力墙结构,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每栋分两个单元。起火住宅为29层某户,三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建筑面积约85.27平方米。
事故调查
起火原因系住户使用炭火熏烤自用腊制品引燃覆盖在方桌上用于烤火保暖的棉质桌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
物业责任
该住宅的物业公司为湖南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经调查,其主要责任如下:
一是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消防职责不明晰。没有明确辰河世家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是小区物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三是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
四是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事故发生当晚,该栋建筑室内消火栓处于无水状态,直至物管人员启动消防水泵,到1时许,才实现加压供水。
五是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制度不执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持证人员不足。事发当晚,仅安排一名消控室值班员在岗,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报警主机反馈信息。
六是物业应急处置不及时。物业人员直至看到业主微信群中发出火警信息后,才引起警觉到场查看。0时32分,消防救援人员已到达起火建筑一楼门厅后,物业保安人员方才到达起火建筑。
刑事追责
湖南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依法对小区建设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擅自停用室内消火栓,导致火灾发生时,室内消火栓无水。湖南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对火灾蔓延扩大应承担责任。隆回县公安局于2021年12月17日开展立案侦查,辰河世家小区项目经理李辉文,物业安保主管马引朋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广大物业管理人员一定要
严格落实消防管理职责
下面和“蓝宝”
一起了解一下
相关法律法规
对物业都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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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物业提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
......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明确了对物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需要政府协调处理的,应当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
(五)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物业的职责和义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第七条
......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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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六条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三十九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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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第四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第四十六条火灾发生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