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过马路被撞后遭大货车碾压死亡 司机逃逸不担刑责?!

图片
图片
马友泉律师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刘某夫妻二人晚饭后,欲步行至马路对面的湖边散步,夫妻俩在穿越马路时被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丈夫刘某被撞到对向车道。而对向车道正好一辆大货车行驶过来,夜晚突遇路上躺着人,驾驶的货车的王师傅根本来不及躲闪直接碾轧了躺在马路上的刘某。两次事故几乎没有间隔。刘某当场死亡,小轿车驾驶员张某随即报警,而大货车驾驶员王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刘某在第二次事故发生时存在生理反应。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正常驾车行驶,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的行为,张某因驾车观察不周,将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撞至对向车道,王某不具备反应时间躲避刘某。大货车驾驶员是否承担责任?
采访对话
方弘:刘某的死到底是谁造成的,是小轿车驾驶员张某还是大货车驾驶员李某?
马友泉律师:根据法医鉴定,“刘某在第二次事故发生时存在生理反应”,说明刘某当场死亡,系大货车驾驶员王师傅驾驶货车直接碾轧所致。
但是,刘某死亡这一后果,与小轿车司机张某违法驾驶车辆行为是分不开的。张某因驾车观察不周,将被害人刘某撞到对向车道,才会产生货车碾压的结果。没有张某的行为,不会有刘某死亡结果。
刘某死亡是多因一果,货车驾驶员王师傅和轿车司机张某,都有可能这一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方弘:小轿车张某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构成犯罪吗?
马友泉律师:小轿车张某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主要根据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判断,本案系张某驾车观察不周,未注意到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夫妻导致撞倒行人,其存在较大过错。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具体至本案,如果事故伤情情况以及责任认定符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法律规定,那么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即使轿车司机张某当时没有把刘某撞死,但公共道路车辆密集,机动车都处于高速行驶状态,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将人撞倒被其他车辆辗轧,也是大概率事件。因此,轿车司机张某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方弘:大货车驾驶员对于突来横祸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马友泉律师:本案对于王某的刑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正常驾车行驶,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的行为,系张某驾车观察不周,将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撞至对向车道,王某不具备反应时间,如果不考虑其此后肇事逃逸的行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是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只有在无法查清上述情形的前提下才适用第61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能够查清王某的正常驾驶行为不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其在事故的发生中也不存在过错,所以王某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也就不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大货车驾驶员王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且未积极救助刘某,又未即时归案的情况下,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但本案刘某的死亡并非因为王某逃逸、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即王某的逃逸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不能把认定行政责任的法律根据直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断。
方弘:交通肇事逃逸是一件非常不可取的行为,只会让自己陷入深渊?
马友泉律师: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记住一点,千万不能逃逸。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将可能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即使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赔。其他拒赔的理由还有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车辆未依法年检等。
4、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正确的做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结语
说到底,这还是对紧急救人和避免担责的价值观的选择。遇事有担当、抢救生命永远放在第一位自然就不会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