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的拳头”,隐形家暴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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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
撰文 | 林杨攀
编辑 | 曹颖
《看天下》杂志原创出品
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种类,并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范畴,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都可以作为家暴证据。该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实施。
当天下午,“冻饿及经常性侮辱均属家暴”、“录音短信悔过书等可作为家暴证据”等话题出现在微博热搜上,引起网友的广泛讨论。
据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统计,从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开始实施到2019年12月31日,共有媒体报道和家暴有关的命案942起,致死1214人(包括被祸及的邻居和路人)。早在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相较于明显的肢体暴力冲突、人身安全威胁,更容易被忽略的是“看不见的拳头”——隐形家暴,包括经常性的辱骂、诽谤、人身攻击等精神暴力行为。
“在我接触到的当事人中,很多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问题,她觉得就是对方脾气暴躁,两人性格不和,但不认为这是家庭暴力。”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律师易轶在接受《看天下》访谈时提及。2022年5月,易轶出版新书《离婚不受伤》,从自己执业以来接触过的4000余个真实案例中挑选出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其中包括家暴案例。
鉴于家暴行为的私密性,家暴事实的认定在法律层面始终是一个难题。“取证难,举证难,认定难。”在易轶受理过的婚姻家事案件中,最终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少之又少,而精神暴力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情况更是为零。
“让大家先意识到精神暴力的存在。”在易轶看来,面对家庭暴力,首先要在意识层面加强识别家暴的敏感度,这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意义所在。“意识层面不改变,行为上就难以采取一致的做法。”
针对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易轶就家暴相关问题接受了《看天下》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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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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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暴力难以被认定为家暴
看天下: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等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吗?
易轶:可以。《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定义了家庭暴力包括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只是这一次扩大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形式。在以往我们接触到的家暴案件中,通常能够被认定的是肢体暴力,言语、精神上的暴力常常难以被认定为家暴,它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除非当事人有24小时录音,录音中可以明确听到对方诽谤性、侮辱性的语言,包括在开庭期间对方对当事人的习惯性辱骂,这样才能够在法庭上去呈现精神暴力的事实。
看天下:在你受理过的案件中,是否有涉及精神暴力的案件被认定为家暴?
易轶:事实上,精神暴力案件因为取证难、举证难、认定难,最终能够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屈指可数,我执业14年以来尚未碰到过一例,我们律所创立7年以来截止到目前也没有。正是因为稀少,法院系统会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宣传报道。
我们曾经想把一个案件作为家暴中的精神暴力去起诉。女方有写日记的习惯,对于日常生活中的打骂、言语侮辱做了长期的记录。我们将日记作为家暴的证据在法庭上呈现,由于日记只是受害者自述,缺乏其他证据,最终该案件没有被认定为家暴,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了。
看天下:你提到法院系统的典型案例,可以举例吗?
易轶:目前法院对于精神暴力的明确认定,一般发生在加害人同时实施了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情况下,法院因此支持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离婚、抚养权、财产方面的诉求。也就是说,精神暴力和肢体暴力共同认定的情况较常见,精神暴力难以单独获得认定。
看天下:此次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种类,此举措有何意义?
易轶:此次司法解释将冻饿、经常性辱骂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首要作用是进行思想认知方面的引领,让大家意识到此类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只有大家在思想层面意识到以后,才会采取行动去预防和阻止这种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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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剧照
看天下:在你以往受理过的案件中,是否有当事人遭遇了类似暴力但其本人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为什么在思想层面上难以认识这类暴力?
易轶:是的,当事人很难意识到自身遭遇了精神暴力,这是因为精神暴力通常伴随着对当事人能力方面的打击和贬低,以及情感方面的操纵,当事人会逐渐形成低自尊、甚至丧失自尊的心理状态,认为其所遭遇的是自己造成的,怀疑自己离开加害人之后独立生存的能力。这种状态持续一段时间,当事人甚至会失去对肢体暴力的判断能力,认为一切都是自己应得的,这正是精神暴力的可怕之处。
看天下:你在《离婚不受伤》一书中提到一个案例,曾用保证书和报警记录作为家暴证据的形式帮助女方争取到了更大的权益。此次司法解释也明确了悔过书、保证书可以作为证据形式,其影响是什么?
易轶:在以往家庭暴力案件中,我们也会用保证书、报警记录作为证据加以使用,但就法院认定的情形和事实来说,其使用力度相对较弱。
尽管我在书中提到曾借助这两种证据形式佐证家庭暴力行为,但在这个案件中也涉及到其他的情形和细节。比如我方拿出保证书和报警记录佐证家暴事实时,对方在辩解过程中进行了自认。自认可以认定家暴的事实,而保证书和报警记录则起到了震慑的作用,最后我们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女方争取到了较大的权益,而非法院判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遭遇家庭暴力后报警,有多次报警记录,我们也会调取报警记录在法庭上呈现。报警后是否出警,出警后是否有更详细的处理,处理结果为何,是家庭暴力还是家庭纠纷等等,记录中的细节都会影响法院的认定和判断。
虽然这次扩大解释把保证书、悔过书都明确列为证据,但我并不认为它能够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主要证据,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让大家更加明确可使用的证据形式,但最后是否能被认定为家暴事实,关键还在于证据的内容。
看天下:什么样的保证书或者悔过书,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易轶:能够当作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保证书,需要在内容中明确提到有暴力行为。我们见过很多保证书,但大部分是无法当作证据的。比如对方写了“我在婚姻关系中做了很多伤害女方的事”,这些事具体包括什么?不明确。这就无法认定这些伤害是家庭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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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认定有多难?
看天下:在你受理过的案件中,包括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在内,家暴案件占比多少?
易轶:在我们以往咨询接待过程中,会有大概30%的人提及自己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比如偶尔被打或被经常性辱骂。在这30%的案例中,真正能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况非常少,这是因为生活认知和法律认知之间存在一定偏差。
在生活认知中,偶发性的暴力事件可以被界定为家庭暴力,但想要获得法律上的认定,首先,这类暴力事件是经常发生的,其次,它是单方面的,夫妻双方的互相撕扯不算,最后,偶发性的家庭暴力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被认定是家庭暴力。
看天下:遭受家暴后,当事人想要获得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有哪些?
易轶:家庭暴力存在取证难、举证难、认定难的现实困境。
首先,家庭暴力事件通常发生在私密环境中,很少有外部证据;其次,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即时性,它是瞬间发生的,当事人很难记录一个瞬间行为,只能事后取证;最后,取证需要具备关联性,往往当事人提供的只是一些片面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比如当事人遭遇家暴后腿部受伤,她只拍下了腿伤的照片,但这并不能确定腿伤一定是家暴造成的,并不能确定受伤的是她本人。
因此,家庭暴力需要一个持续的、连贯的、多类证据形成证据链的举证方式,大部分人很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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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剧照
看天下:如果家暴事实被认定,当事人的哪些权益会获得保护?
易轶:一方面,家庭暴力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一个理由。一旦证据确凿,家庭暴力行为能够被认定,通常在第一次法院诉讼中就可以判决离婚,大大简化离婚程序。对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来说,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就是远离施暴者,而尽快离婚可以帮助其尽快离开施暴者。
另一方面,离婚还需要解决孩子抚养权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通常不会把孩子抚养权判给具有暴力倾向的一方,家暴认定可以帮助无过错方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并且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获得一定照顾,家庭暴力属于婚姻过错,家暴认定能够帮无过错方争取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包括物质上的赔偿和精神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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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私事
看天下:家暴案件中,女性受害者居多,你是否接触过男性受害者?
易轶:我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中,男方就提到自己遭遇了家暴,包括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他的两个耳朵曾经被女方撕扯,导致听力下降。女方并不认可这是一种家庭暴力,认为只是双方纠缠时她做出的保护自身的举动,她并不想伤害对方。但伤害对方的事实,其实已经构成家庭暴力。
此外,女方时常采用言语和行为上的威胁,比如男方非常在乎自己的工作,女方声称“你要是不这么做,我就带着孩子去单位找你”。这句话在旁人听来并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男方看来就是一种要挟,这种要挟其实构成了精神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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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挺好》剧照
看天下:男性受害者在家暴中遇到的困境,和女性有什么不同?
易轶:男性受害者被认定遭受家暴的概率更低,难度更大。首先是思想意识层面是否相信男性是受害者,因为常人都认为在肢体力量方面,男性不存在劣势;其次是家暴取证问题,男性的取证意识会比女性更弱,我们发现男性受害者往往遭受的是精神暴力,相较于肢体暴力,取证难度更大。
在我刚才提到的案例中,我们列举出了男方遭遇家庭暴力的证据,但法官不予认定,因此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并没有判离,目前正处于第二次离婚诉讼中。
看天下:随着越来越多的家暴案件被曝光,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认识到家暴的严重性。在你的执业过程中,是否感受到大众面对家暴问题的意识和态度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