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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唐诗之路,是继丝绸之路、茶马古道之后的又一条山水人文之路,台州是浙东唐诗之路的目的地和最精华组成部分。当前,台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台州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利用条例》。为扩大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现发起问卷调查活动,欢迎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为地方立法贡献智慧!
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8月20日
活动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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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将于2022年10月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通信地址:台州市行政大楼5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318000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台州市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利用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的保护和利用,彰显台州“浙东唐诗之路目的地”历史地位,充分挖掘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全面推进文化高地和共同富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规划编制、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浙东唐诗之路,是继丝绸之路、茶马古道之后的又一条山水人文之路,台州是浙东唐诗之路的目的地和最精华组成部分。
本条例所称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是指晋唐以来文人墨客在浙东沿线探幽访胜、问道论学,形成的具有诗画、山水、佛道、名人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体包括:
(一)以天台山、神仙居、巾子山等为代表的文化名山资源;
(二)以始丰溪、永安溪、灵江、椒江等为代表的人文水脉资源;
(三)以苍岭古道、寒山古道、桐岩古道、义诚古道等为代表的诗意古道资源;
(四)以委羽山大有宫、灵溪驿、关岭铺等为代表的遗迹遗址资源;
(五)以皤滩古镇、张思村等为代表的古镇古村资源;
(六)以国清讲寺、龙兴寺、桐柏宫等为代表的宗教史迹资源;
(七)以石梁崖摩崖题记、桐柏山摩崖题记、万马渡摩崖题记等为代表的摩崖石刻资源;
(八)以智顗 、司马承祯、李白、孟浩然、骆宾王、项斯等为代表的名人文化资源;
(九)以《游天台山赋》《琼台》等为代表的文学、艺术作品资源;
(十)以刘阮遇仙传说、寒山拾得传说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十一)其他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相关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
第三条【基本原则】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的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科学保护、合理开发、传承创新、全民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村(居)委员会职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将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利用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的保护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宣传推广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利用相关项目立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与浙东唐诗之路相关的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和古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与浙东唐诗之路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浙东唐诗之路相关的河湖岸线,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水利工程的保护,并指导相关水生态的保护、修复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浙东唐诗之路相关的、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制定、监督执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调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利用工作。
文联、社科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的研究。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认定和保护利用等事项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意见。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制度,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区域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统筹推进全市范围内的区域协作和 文旅融合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交流,提升台州“浙东唐诗之路目的地”在国内及国际的影响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绍兴市等浙东唐诗之路沿线地区的文化交流和文化资源共享共用,打造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示馆以及其他诗路文化资源收藏单位的广泛合作,协同推进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和精品线路开发,共同打响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品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省际间文化交流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鼓励举办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相关的高峰论坛,引导国际文化组织、学术论坛在台州举办或者永久落户,开展国内国际项目合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调查认定
第八条【文化带发展规划】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带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县(市、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带发展规划应当报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保护利用规划】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县(市、区)诗路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规划衔接和变更】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带发展规划、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浙江省诗路文化带发展规划,并与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做到多规合一。
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带发展规划、保护利用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诗路文化资源调查】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体育、地方志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诗路文化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普查、调查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诗路文化资源的线索。
第十二条【诗路文化资源名录制度】本市建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名录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列入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名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一)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文化资源普查或者专项调查情况,根据有关认定标准编制预先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二)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将预先保护名录、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公示结果报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评审;
(三)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经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定公布的与浙东唐诗之路相关的文物保护单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文化资源,应当列入资源名录。
资源名录应当记载资源名称、类型、保护级别、文化内涵、历史价值、地理位置等内容。
未纳入资源名录的预先保护名录自然失效。预先保护名录在失效前与资源名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名录调整】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
对已经列入名录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或者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的,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调整。
对新发现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护标志】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为列入资源名录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设置统一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损毁资源标志。
第十五条【保护责任人确定】浙东唐诗之路物质文化资源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保护责任人依据保护对象的产权情况确定: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经济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属于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产权不明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
第十六条【保护责任人义务】保护责任人应当对保护对象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日常维护和修缮;
(二)保持文化资源原有的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
(三)保障建筑安全,确保防灾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采取隐患或者风险排除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列入资源名录的文物保护单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文化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文化资源以外,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其他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刻划、涂污、损坏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三)未经许可取土、采石、采砂、采矿;
(四)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
(五)其他影响、危害、破坏诗路文化资源及其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整体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整体保护,保持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相互依存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诗路文化资源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遗产遗迹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沿线水利和交通遗迹、名士居所遗迹、佛宗道源遗迹以及相关书画、瓷器、古籍等可移动文物的排摸、梳理工作,依法公布或者推荐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对物质文化资源的科学监测、抢救修缮和日常保养,从历史、地理、宗教、文学等方面开展世界遗产基础研究,依照相关要求和程序申报浙东唐诗之路世界文化遗产项目。
第二十条【古道修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古道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带建设中联系自然、历史、人文的纽带作用,开展古道本体和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附属设施的修复工作,保护周边的森林植被和地质景观,挖掘与古道相关的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以及典故传说等历史文化资源,加强与绍兴、丽水等地的古道文化交流合作。
第二十一条【非物质资源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浙东唐诗之路沿线民间文学、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技艺、传统体育等非物质文化及其相关资料和实物的收集和整理,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文化表现形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属性、特点、价值和存续状况,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定期评定市、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完善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
第二十二条【生态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浙东唐诗之路沿线山川、河流、湖泊、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风貌和遗存的保护修复,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机制。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文创产品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和指导将文化项目申请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开展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已列入名录资源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通过警示提醒、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数字化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数字化管理机制,结合地理信息技术、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推动数字文旅平台和数字博物馆建设,对列入名录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保护管理,在文化教育、文创产业、智慧旅游等领域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公众参与和表彰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推进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利用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第四章 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完善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浙东唐诗之路沿线交通、市政公用、生活服务、公共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唐诗文化韵味的名山风景道和沿河、滨湖、环山、环岛诗路绿道,推进诗路驿站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名城古镇(村)提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元素融入城市建设、小城镇整治和乡村振兴,打造诗路名城名镇名村品牌体系,推动诗路文化建设和名城名镇名村提升的协调发展。
临海市、天台县等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相关的空间尺度、历史形态的保护和管理,通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文化遗产展示、演艺活动开展等方式,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居民认同和生活品质。
挖掘和保护文化底蕴丰厚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古村,加强农村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提升古村落人居环境,建设具有诗路田园韵味的美丽乡村。
第二十九条【特色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浙东唐诗之路沿线名山、名人、佛道、古道、海岛等文化资源,通过组团发展、串珠成链等方式,培育体现唐诗之路文化内涵的精品旅游主题线路,推进诗路文化与旅游发展的深度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天台山、神仙居、台州府城等重点旅游景区提升工程,增加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内涵植入,实现唐诗资源的活化、物化,建设具有国内外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景区群。
第三十条【文化研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研究,加强对相关诗词、书画作品和文化名人的挖掘、收集和整理工作,理清浙东唐诗之路产生与发展的史脉、文脉,讲好诗路文化故事,编撰出版相关研究成果。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浙东唐诗之路研究力量,建立诗路文化研究机构,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对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应当予以采纳和运用。
第三十一条【文化产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浙东唐诗之路为主题的诗歌、剧本、词曲、美术、文学等原创性、基础性项目的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托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资源,设计创作相关演艺、影视、动漫等产品。
第三十二条【文化传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利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沿线景区景点、古镇古村、名人故居等场所,举办与诗路文化、和合文化、古城文化等相关主题文化传播活动,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品牌影响力大的节庆活动以及具有地域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动,传承弘扬浙东唐诗之路文化。
第三十三条【展览展示】鼓励市、县(市、区)建设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专题博物馆、展示馆、体验馆等,积极打造非遗主题小镇、民俗文化村、文化遗址公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各类展陈设施建设。
各级博物馆、展示馆、体验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主题文学艺术作品的展览和展示,推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宣传工作,开展富有当地文化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多渠道推进浙东唐诗之路文化宣传普及。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浙东唐诗之路研学活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编写适合中小学特点的浙东唐诗之路文化读本读物,列入地方乡土文化丛书、地方校本教材等,组织中小学校开展与浙东唐诗之路文化相关的教育活动,增强中小学生对诗路文化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
鼓励建立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文化保护利用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衔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经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第三十六条【违反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拆除、涂改、损毁资源标识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文化和旅游、公安、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损毁资源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浙东唐诗之路文化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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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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