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一火锅酒楼制售“回收油”,老板获刑10年,被罚超1400万

火锅酒楼使用“回收油”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制售“回收油”牟利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支付制售“回收油”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也是本案判决喻某支付高达1470余万元惩罚性赔偿款的法律依据。

8月10日,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该县某火锅酒楼经营者及员工被指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8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经法庭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该火锅酒楼经营者喻某有期徒刑十年,判令喻某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4779416.2元,并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石棉县法院称,该案是雅安范围内,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中,判处千万元级惩罚性赔偿金的第一起案件。

为降低成本制售“回收油”

酒楼老板获刑10年,被罚超1400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开始,石棉县某火锅酒楼经营者喻某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火锅口感,便指使、安排店内服务员贺某、彭某等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俗称“地沟油”或“回收油”)加工炼制成火锅底油,并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

2022年1月13日,公安民警接到相关线索后,电话联系喻某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指使该火锅酒楼员工炼制“回收油”出售给到店顾客食用的犯罪事实。经审计,截至案发,该火锅酒楼涉案“回收油”锅底销售金额共计1477941.62元。

庭审现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火锅酒楼经营者喻某主张14779416.2元(涉案“回收油”锅底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要求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经石棉县法院审理,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在刑事惩处方面,判处老板喻某及服务员彭某、何某三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追缴全部犯罪所得,并处360万元、10万元、5万元不等罚金、终身禁止三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工作。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判令火锅酒楼经营者喻某支付惩罚性赔偿款14779416.2元,并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释法:制售“回收油”

会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为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当天,石棉县法院组织该县相关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到场参加旁听。

宣判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在今后餐饮经营中,一定以案为戒,时刻紧绷食品安全弦,时刻警醒自己远离犯罪,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做一名守法的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坚决不能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流入餐桌。

办案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之规定,“地沟油”(又称“回收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特定的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该罪。

火锅酒楼使用“回收油”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制售“回收油”牟利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支付制售“回收油”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也是本案判决喻某支付高达1470余万元惩罚性赔偿款的法律依据。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图据 王峻霞

编辑 余冬梅 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