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内江小区配套养老设施按照这个标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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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8月23日,记者从内江市民政局获悉,近期,内江市委组织部、内江市民政局、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出台《内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内江市中心城区、县(市、区)中心城区内居住小区开发项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以下简称综合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移交验收管理工作。
《意见》明确,新建和旧城区改造居住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每百户配置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单体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按照每百户配置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城市社区新建社区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城市改建扩建、购置租用社区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
《意见》同时明确,移交时综合用房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设施齐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达到养老服务机构消防验收标准。
《意见》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规划条件确定配建的综合用房作为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出让方案,将楼盘建设名称和综合用房建设标准、位置、规模、移交方式等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审批结果抄送组织和民政部门。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综合用房的建设,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综合用房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完整的综合用房档案资料、不动产权移交给所属县级民政部门。
此外,在运营管理上,综合用房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使用;也可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以“公益+低偿”“公益+市场”等模式,引进或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社会企业作为运营方,让渡部分使用权,丰富社区服务供给和发展社区经济,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据内江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内江已全面清理2016-2021年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养老设施12.34万平方米,后续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按《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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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张小丽
编辑:杨惜寒、钱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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