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今日二审,被告自称无罪、曾申请精神鉴定

主标题: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今日二审,被告自称无罪、曾申请精神鉴定
副标题: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三被告均上诉,前男友或将做无罪辩护
备受关注的“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今日二审开庭。
一审法院判决:三名被告均系故意杀人共同犯罪的主犯,其中被害者李某月的前男友洪峤,依法判处死刑;另外两被告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下达后,三被告均提起上诉。
图片
一审被判死刑,提出无罪上诉
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洪峤与被害者李某月是恋人关系,洪峤专科肄业后无固定工作,对外自称是国家安全部门工作人员。后两人因恋爱琐事发生矛盾,洪峤对李某月杀心渐起,以“李某月得知自己身份”为由向另外两被告发出杀人邀约,并提供资金与作案工具。2020年7月,洪峤将李某月诱骗至云南省勐海县某公园内,远程指使另外两被告按提前制定好的计划将其杀害并掩埋尸体。
李某月父亲李胜称,李某月失联后,洪峤曾主动联络李某月的朋友们寻找其下落,还陪同家人前往派出所报案。随后,洪峤在朋友圈内散布消息,称李某月拿走了自己几万元后吵架离开。
李胜还称,“就在洪峤被关押期间,他从认罪招供变为否认一切罪行,并且狱中传递纸条给张某,妄图串供,后被张某举报。”
或许因为前述行为,移送起诉后,检方公诉书上描述其:“无悔过之心,无愧疚之意,其行为泯灭人性,量刑建议为死刑。
这一量刑建议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西双版纳州中院一审判决:
图片
洪峤及另两被告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据悉,洪峤提起上诉原因是认为自己无罪,另外两人提起上诉系因一审量刑过重。
被害者家属要求维持原判
案发后,被害者父亲李胜以“天都塌了”为昵称,在社交平台上持续更新案件进展并表达对女儿的追思。
一审开庭当天,李胜一袭黑衣出现在法院门口,手捧女儿遗照对记者说:“我坚决要求犯罪分子洪某死刑,得到严惩。这才是对我们家庭、对我女儿,一个最好的交代。”
图片
据悉,为获得庭审旁听资格,李胜提出了1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一审开庭当天,李胜又当庭提交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申请人认为女儿的生命高于一切,故申请人自愿放弃任何赔偿,希望贵院基于法律正义,对洪某处以极刑。
一审宣判洪峤死刑当天,李胜表示:“经过两年的煎熬,我觉得这个结果,就是给女儿一个最好的告慰,也是我们以后生活归于平静的源头。我马上要去勐海祭奠女儿,把这个消息告诉她,告慰她的在天之灵。”
当获知三被告均提起上诉后,李胜强调:“请全国人民放心,我们不改初心,决不妥协,一定会坚持到底。”
二审开庭前,李胜说:“我们强烈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法律尊严。
死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在立法解释中说:“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我国对死刑的一贯方针是:一不废除,二在适用时要十分慎重。”为了死刑适用正确、严格、统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经历一般公诉案件的一审、二审程序后,死刑案件还要经省高院复核,并报请最高法最终核准后才会交予执行。
但“少杀、慎杀”并不意味着“不杀”,今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中强调:“人民法院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
图片
对于洪峤杀人及案发后阻碍侦查的行为,一审判决书称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
如此严厉的措辞在刑事判决书中并不多见,足见一审法院对其定性之重。其中“罪行极其严重”这一说法,与刑法第四十九条的死刑适用标准表述一致。
死立执与死缓
本案中,洪峤与另两名成立故意杀人共同犯罪,均被认定为主犯,但洪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外两人被判处死缓,为什么存在这种差别?
在共同犯罪中,即使同为主犯,也存在罪责大小的区别。
最高法曾发布指导性案例,对“共同致一人死亡案件中,如何认定罪责最严重的主犯”作出提示:应当全面考察犯意形成、犯罪实施、犯罪后各阶段的行为及案外因素等,确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另两名被告,虽受洪峤的安排与指使,但两人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对案件发生起关键作用,被认定为主犯。
而洪峤在本案中作为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并为另外两被告实施杀人行为提供作案工具与作案费用。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对杀人过程起着实际的推动和控制作用,法院称他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最高,罪责最重”。
全国人大立法观点:根据司法实践,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审走向
对于二审结果,刑辩律师周兆成预测:如果二审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出现,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正确,那么我认为本案改判的可能性很小。他同时表示,如果出现例外情况,如被害人家属接受被告人赔偿并表示谅解,或被告被认定在作案时有精神疾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量刑将可能产生变化。
“但是,在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亲属明确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所以这样的可能性不大。”
据李某月一审辩护律师杨柱透露,庭审中洪峤称自身有精神病史,多次提出精神司法鉴定申请。
若经鉴定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洪峤或将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需要承担罪责。
但是一个成功诱导别人实施杀人行为、制定详细杀人计划、多次排练杀人过程的人,如何让人信服他是精神病患者?况且,洪峤所称精神病史,乃是其高中时期的事情,距案发已有十年之久,一审法院认为不足以对案件造成影响,当庭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