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猪肉店 两次“反向抹零” 商家被罚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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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刘哲姝
日常买菜,商家有时会给消费者“抹零”优惠,可也有个别商家“反向抹零”,多收了钱,这可是违法行为,但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呢?昨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因商家“反向抹零”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案情】
在同一家猪肉店 两次被多收款
2021年4月,市民吴女士在某猪肉店消费,发现老板收款时“反向抹零”,多收了她几角钱。她向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猪肉店因此被罚款2000元。同年6月,同一家店,吴女士又遇上了“反向抹零”情形:原本只应付11.88元,老板收了她12元。吴女士再次投诉,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猪肉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作出处罚,责令猪肉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12元,并罚款3800元。
但吴女士认为,这应属于价格欺诈,而非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遂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认为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文字表述上不严谨、在程序上不规范,决定予以撤销。
对此,吴女士有些担心——撤销是否就不再处罚这家猪肉店了?于是,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判决】
行政复议决定 不等于不处罚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猪肉店出具的结算小票上标明了品名、单价、重量并无误,但结算金额多收取价款。吴女士清楚地知晓单价、结算价,因此不构成价格欺诈,而是属于收取未标明费用,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未先行责令退还即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市市场监管局经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不等于不对猪肉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现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已对猪肉店重新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前告知。
【法官说法】
“反向抹零”属违法
造成伤害还须赔偿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采取“反向抹零”的方式多收取价款属于违法行为,应当退还多付部分,若造成损害,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若有类似遭遇,建议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