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已去世,子女们争夺“军产房”继承权,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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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纠纷中,“军产房”的属性比较特殊,大家可能也比较陌生,所以在分享本案之前,我们先来科普一下,有关军产房的知识。
首先,什么是军产房?
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总的说来,军产房的流转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而这种流转上的限制,直接影响到军人的离婚纠纷与继承纠纷中军产房的处理。
接着,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军产房与普通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异同。
目前关于军产房的处理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在实际处理中主要呈现三种态势:
(1)同普通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一样,购房者可以获得全部产权。变更登记要经总后勤部审批;
(2)购房者仅需支付房产的部分对价,产权一部分属于购房者,一部分属军队;
(3)产权完全属于军队,此军产房只是为了给所属部队军人使用,不可以上市交易,不能继承。
最后,我们再来搞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军产房到底能不能继承?
对于支付对价,产权过户的军产房,是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对于支付部分对价,取得部分产权的军产房,因涉及相关军队政策,军人去世后,不能直接作为遗产参与继承,军队会对已支付价值的部分给予继承人相应补偿款。
好了,在理清上述问题后,我们再来看下面这起关于“军产房继承”的纠纷。
【案情回顾】
陈阿姨与前夫杨某于1991离婚,二人共育有三儿一女,一共四名子女。
王大爷的妻子于80年代因病去世,二人育有三名子女。
1994年,陈阿姨与王大爷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再婚后无共同子女。
1999年王大爷所在部队开始房改,当年12月份清算了全部住房补贴。
2000年8月,房改尚未完成,王大爷便因病去世了。
王大爷去世后,根据部队政策,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及子女可以购买其名下“军产房”。由于王大爷的子女名下均有其他住房,所以不符合购房条件,只有陈阿姨具有购房资格人,故2005年1月31日售房单位与陈阿姨正式签订了《军队离退休干部新建住房出售协议书》,合同约定住房实际售价为40万元,后陈阿姨于2006年取得房产证。
诉后,该“军产房”一直由陈阿姨居住,2012年,陈阿姨也去世了。王大爷的子女向法庭提起了继承诉讼,认为,房屋是父亲单位分配,折合父亲20余万元住房补贴购买,系父亲的个人财产,由三个子女各继承1/4,陈阿姨的子女各继承1/16。
陈阿姨子女则认为,购买房屋时王大爷已然去世,且王大爷的军龄只能用于购房折算,不能变现,应属于福利性质,不属于遗产,全部购房款项均由陈阿姨支付,所以诉争房屋应属于陈阿姨个人所有,由陈阿姨的子女每人继承1/4。
【法院审理】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最终法院认为,虽然诉争房屋的购买及产权取得均在王大爷去世后,但鉴于诉争房购买享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的制定及享受开始于王大爷去世前,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及房屋的来源、购买时间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新建住房的特殊属性,该房屋属于王大爷与陈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较为适宜。
最终法院判定:王大爷的三个子女每人继承1/8,陈阿姨的四个子女每人继承5/32。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对一审判决予以认可,最终双方争议通过法院裁判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分析】
一般来说部队的房子是不可以继承。军产房个人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持有的是使用权证,不能继承和买卖。
但我国《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故此如果是有房产证的军产房,且是个人产权的话,是可以继承的。
那么,军产房应该如何继承呢?
军产房继承的办理流程与一般房屋一致,但是其前提为被继承人已经取得个人产权证或者被继承人已经履行了购买的主要义务,军产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该符合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符合购买房屋的合法主体,二是实际出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军产房产权通常可以得到确认。
具体到本案,王大爷属于军人身份,因此在其去世后,陈阿姨作为其配偶具有了购买军产房的资格,陈阿姨作为实际出资人,取得了军产房的房产所有权。但因为军产房具有特殊的福利性质,所以陈阿姨购买的这套房屋,虽然是在王大爷去世后购买,仍然应该看作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以此为基础,做出房产继承分割,是非常符合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