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签劳动合同?工伤如何认定?老年人再就业,这些问题要搞清楚

8月24日,中国老年人才网上线,设有求职招聘板块。据报道,该网站的上线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才信息库和老年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启动建设,将为老年人再就业拓宽渠道、搭建平台,推动老龄人力资源开发。
招聘方有需求,一些具备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也有重新工作的想法,但当前老年人再就业仍存在不少盲区。老年人就业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谁来负责?有没有最低工资保障?如何缴税?针对这些问题,记者梳理相关政策规定,并采访专家答疑解惑。
问题1
退休后再就业,能签劳动合同吗?
目前,我国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解释,这实际上意味着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丧失了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也就失去了劳动法的保护。同时,不能确定劳动关系,也就意味着不存在缴纳五险一金的问题。
至于劳务合同的内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阎天表示,老年人能不能确定劳动关系,是很关键的一点。按照《条例》,老年人不能确立劳动关系,劳动法也就无法保障其工作的权益。后面的很多问题核心都在这一点,学界对此也存在争议。
问题2
老年人就业出现工伤,谁来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该意见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而在工伤认定方面,现行规定在超龄务工人员的工伤问题上存在一定冲突。
针对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2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据中国法院网,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答复》表明了对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的司法态度,但各地法院的具体适用仍不尽相同。广东、江苏等地法院普遍支持参照适用《答复》,而浙江等地法院则持否定态度。同时,一些地方法院在适用《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时,对于“养老保险待遇”的认定也不统一。
据报道,今年7月,蓝天公司与甄女士存在劳务关系,甄女士在办公室内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甄女士家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核,认定甄女士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认定为工伤。蓝天公司不服,认为甄女士系退休务工者,不应作为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将人社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蓝天公司的全部诉请。据法官说法,伤亡者是否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并不影响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和视同工伤情形的条件时,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题3
退休人员再任职,如何缴税?
在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缴税问题上,根据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鼓励再就业,是为发挥余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老龄化以后,劳动力市场出现缺口,有的岗位需要老年人来弥补空缺。老年人就业是一个趋势,像日本,60岁以上群体有很多仍在工作。”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说。
“随着出生率下降,新生的劳动力数量减少,老年人就业比例会相应地自然增加,这是人口结构带来的变化。同时,老年人参与就业的经济诉求、社会诉求和心理诉求也会使老年人希望继续参与劳动的比例提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鲁全认为,老年人就业的首要前提是尊重老年人自己的选择,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老年人就业的经济诉求会相对下降,社会参与和心理诉求则会相对提高。
阎天则认为,老年人就业会呈现一个不均衡的发展过程。迫于生计的老年人和退休后再就业消耗小、收益大的人群,会是老年人就业的主力军。“对一些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再就业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的事。但因为退休人员无法再建立劳动关系,得不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
他强调,《意见》中关于老年人就业的指示,主要还是为了让老年人发挥余热,丰富老年生活,把日子过得更好,而不是出于让老年人谋生的目的。“国家还是希望以家庭养老为基础,加上养老三大支柱,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实现老有所养。”
新京报记者 叶红梅
编辑 白爽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