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五十四场新闻发布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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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日喀则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五十四场新闻发布会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前进通报了日喀则市疫情防控最新情况;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李松就大家关心的问题答记者问。
日喀则市疫情防控最新进展情况通报内容如下:
自8月7日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援藏省市、兄弟地市的大力支援下,全市上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发扬伟大抗疫精神,同心战疫、共克时艰,有力有序推进社会面清零、高中风险区攻城拔寨,不断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于9月20日零时起,全市逐步有序复工复产;于9月25日零时起,全市各县区分阶段、分批次、分区域有序推进复商复市。
一是及时健全组织体系。坚持把打赢疫情防控这场大仗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迅速启动I级应急响应,健全完善扁平化指挥调度体系,科学制定实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和高中风险区攻城拔寨工作方案,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强力推动,切实以最快速度传达指令、以最严要求确保落实。
二是科学实施防控措施。根据第九版防控方案相关规定,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实施网格化管理,推进“三级包保”机制,建立完善“五包一”制度,做到核酸采样上门、送粮送菜上门、送医送药上门、垃圾处理上门。加强流调溯源能力建设,健全“公安+公卫+工信”三公(工)协同联合工作机制,全力开展追踪协查管控隔离。全面加强隔离能力建设,规范设置“三区两通道”,配强点位长、联络员、公安、医护、志愿者组成的管理队伍。全面加强转运救治能力建设,对有基础病患者、老弱病残等特殊病例,对家庭首发病例,对隔离点发现的核酸检测阳性人员,优先进行闭环转运,同时,结合危重症,慢性病患者,老人、儿童、孕产妇等人群,按照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顺序,综合运用中(藏)医、西医等诊疗手段,根据不同病人情况,合理用药、及时给药,确保感染者尽快恢复健康。
三是有序恢复生产生活。逐步推进复工复产,组织协调各县(区)及相关部门,指导项目施工现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力争符合复工条件的项目应复尽复。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力度,切实形成更多实物工程量。目前,全市已复工项目303个,完成投资1.34亿元,符合复工条件的313个项目近期将陆续复工。安全有序复商复市,按照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原则,全力协助企业做好复商复市准备,严格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指导经营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目前,市区复商复市企业共70余家,各县复商复市企业(商户)共3300余家。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警钟长鸣、警惕常在,着眼“稳、细、实、严、长、暖”,防输入、防反弹、防外溢、防松懈,稳扎稳进、从严从紧,慎终如始、善作善成,坚决夺取疫情防控的最终胜利。
日喀则融媒体中心记者提问:请问,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在此次助力疫情防控中都发挥了哪些作用?此外,请再具体介绍一下,单位机构和群众个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需要履行哪些法定责任和义务?
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李松: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积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一是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在“珠峰普法”微信公众号增加“防控措施”指引菜单,让公众了解我市及全国各地最新的防疫政策。第一时间每天连续转发《疫情防控30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及时收集整理涉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因疫情引起的合同违约、工资支付、劳动争议等法律问题,制作防疫宣传短视频 10条,通过公众号、抖音号、LED等载体刊播涉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短视频及相关资讯716条,浏览量达12万余人次。
二是优化疫情期间服务模式,提供良好法治保障。发布了《日喀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告》,停止一切线下法律服务,为有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需求的群众提供线上法律服务,实现了静默状态下法律服务不打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是如实报告义务。《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二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民众关注疫情进展时,有关疫情的处置与疾病的治疗信息应以国家的权威信息渠道为准。
三是服从指挥、积极防疫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包括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四是防止扩散的义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主编:高斌
编审:坚参 何胜科
编辑:格桑德吉 李昊骋
记者:格桑德吉 次仁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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