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捡19万现金,苦等失主6小时

拾金不昧,值得学习!河南郑州,一位姓余的大爷和同伴在自家小区门口捡到一个白包,里面竟是19万现金!“俺们不敢动,就在那儿等”,余大爷和同伴就这样从晚上9点等到次日凌晨3点,也不见失主,遂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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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要求。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法律规定吧。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余大爷和同伴拾得他人意外遗失的包裹,应当返还失主。余大爷和同伴既可以选择自己通知失主来领取,也可以送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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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315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有关部门知道权利人是谁,则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如果压根不知道失主是谁,则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同时,余大爷和同伴等拾得人在将遗失物转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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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关部门发布的失物招领公告是有期限的,《民法典》第318条规定,失物招领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若无人认领,该遗失物将收归国有。
那么,余大爷和同伴等拾得人是否有法定“报酬权”呢?对此,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不过拾得人可以向权利人主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另外,如果失主为遗失物发布了“悬赏广告”,公开声明对拾得并交还遗失物的人支付报酬,则余大爷和同伴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但是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则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与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