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30万“训练币”买车,板子不能只打骗子

□维扬书生
近日,#男子用30万“训练币”买车送女友#的词条冲上微博热搜。近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红花派出所接到辖区银行工作人员报警求助,称刚刚收到了一笔30万“假币”,竟是银行用于点钞比赛的“训练币”,需要民警处理。接警后,值班民警随即赶到现场。(10月2日 澎湃新闻)
复盘这一骗局就不难发现,马某的骗术其实一点也不高明。“训练币”也叫“练功钞”,是银行学校、银行一线用于培训学生以及员工点钞技术的仿真钞。其纸质、纸幅与真钞稍有区别,设计的图案有人物、建筑、名胜古迹、工厂高炉等,印制精良,但“训练币”一般都会在显著位置标明“练功专用”“练功券”等字样,非常容易与真币区分。一般人只要稍微留神一下,都不会把“训练币”错当成真币。
由此看来,马某豪掷30万元“训练币”买车送女友,板子也不能全打马某一人,汽车4S店收款的会计也难辞其咎。
这家汽车4S店的会计至少犯了两个低级错误:一是没有现场用点钞机验钞。从道理上说,会计收款时,现金要经过验钞机点验,至少正反两面各过一遍。只要会计将“训练币”放进点钞机,立马就能识破马某的骗局。再说,出入钞都要当着顾客的面点验,怎么可以看到上面有银行封签,就想当然地认为是从银行才取出来的,拆都没拆,就放进了保险柜了呢?
二是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马某9月2日去店里现款购车,这名会计9月20日才去银行存钱,前后相隔18天才发现上当受骗,这家4S店会计的做法严重违反了相关财务制度。
骗子马某就是瞅准了一些店家收款员不会拆开成捆封存钞票的心理,才设局在南京、徐州等地行骗多起,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而缺少专业精神、工作心不在焉的会计无意中扮演了马某行骗的“神助攻”。
由于马某使用的“训练币”不属于伪造的货币,而是其行骗的一种道具。他用这个道具冒充真币,非法从4S店获取财物,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子马某受到法律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并不值得同情。但涉事店家也必须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提高防范意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操作,不给骗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