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项目可以拆分为几批申报征地手续吗?

法律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涉及基本农田的、涉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只有在此之外的其他征地才能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但在征地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规避征地审批权限,采取化整为零的策略,把一个项目用地分拆为几个申报或进行几个批次的申报。这些规避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
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2条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同一项目拆分为几批申报征地”这种做法是非法的、虽然看似聪明、灵活变通,但是实际上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耕地的流失,损害了公共利益,我们应该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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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