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检察机关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2020年以来,青海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拖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法储备土地等问题,依法能动履职,狠抓司法办案,提升办案质效,共立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7件,发出检察建议37件,督促收回被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524.4万元;督促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奖励补贴、社保金、养老金等专项资金监管,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共立案办理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09件,发出检察建议137件,督促收回国有财产430.6万元。

办理的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树立问题导向,服务中心工作。督促解决一些地区存在的水土流失保持费征收问题、专项补助资金规范发放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问题,积极助力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二是注重以点带面,深化协同共治。运用检察智慧助力解决行政监管难题,推动重点领域相关问题专项治理、系统治理、溯源治理。三是发挥监督职能,激发办案效能。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持续跟进监督,力求最佳办案效果。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自觉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始终聚焦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传统法定领域深耕细作,持续发力,不断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推动公益诉讼检察质效优先导向牢固树立,促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公益保护格局。

案例一:海南州同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

专项补助资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同德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8年至2020年尕巴松多镇北巴滩社区和秀麻乡赛隆社区在发放专项补助资金过程中,向多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违规发放专项补助金26.6万元,造成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该院分别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收回违规领取的专项补助资金26.6万元,挽回国有财产损失;推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准确无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额追缴了违规发放的专项补助资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违规发放专项补助资金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对违规发放的专项补助资金依法进行了追缴。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的方式与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将问题解决在诉前阶段,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合法使用,有效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

案例二: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

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格尔木某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共1032万元,损害了国家利益。2021年5月至7月,格尔木市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追缴涉案企业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对涉案企业下达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和责令改正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涉案企业及时缴纳欠缴费用。截至目前,已收回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共959万元,剩余部分仍在追缴中。

【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向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专项资金,属于国有财产。检察机关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有效防止了国有财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促进了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是检察机关服务打造“高地”、建设“四地”的具体体现。

案例三:果洛州甘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

行政罚款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甘德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甘德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对7家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涉案单位和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总额为593017.79元。7家涉案单位虽停止了违法行为,但截至2021年7月仍未缴纳罚款,造成国有财产流失。2021年7月26日,甘德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收缴违法单位未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履行职能,对行政罚款进行追缴。2021年8月,行政处罚罚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行政罚款是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尚未构成犯罪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该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积极履行罚款追缴职责,致使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甘德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向涉案单位限期足额缴纳罚金,不仅有效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而且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

案例四:海东市互助县检察院督促缴纳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互助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20年5月,青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该县高寨街道西庄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约定于2020年年底前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1851.8万元。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青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有1028.8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尚未缴纳。该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建议依法追缴涉案企业拖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2022年5月2日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涉案企业支付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目前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已全额追回。

【典型意义】

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国有土地出让监管职责,致使涉案企业违法拖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了国家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坚持监督不越界、监督不缺位,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避免了国有财产流失。

案例五:海西州都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以来,都兰县多家单位在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形下,未依法及时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造成国有财产流失。该院于2022年3月分别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如实申报或存在少缴保障金的问题及时开展催报、追缴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开展催报、追缴工作。截至目前,已追缴未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16万元。

【典型意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待业(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等用途,不缴或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损害了国家利益。检察机关以助力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能动履职,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保障欠缴资金及时回收,避免了国有财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

来源: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制作:何玉蕊

审核:马会平

(2022年第89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