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商使用葛优照片营销,葛优称赔太少不够成本,法院判了

个人肖像被商业化使用能赔多少钱?葛优维权获赔才几千元?虽然,司法实践中侵犯普通人的肖像权赔偿数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明星艺人的肖像获赔一般在50万元以下。但这不意味着,照片被他人冒用就一定能获取较多赔偿,具体案件中,侵犯肖像权赔不赔钱?赔多少钱?要看具体证据,看侵权人获利多少,被侵权人损失多少,以及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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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侵犯肖像权赔钱少,这不是纵容违法行为吗?但是,反过来说,如果赔钱数额巨大,会滋生很多以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因为一个侵权行为,反复向多个侵权人起诉索赔,滥用诉求,增加法院案件数量,耗费司法资源。就像现在一些职业打假人,知识产权职业索赔等。适度的维权是有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被过度地连带索赔并不一定有利于法治建设。
譬如,一篇文章用了某个人照片构成侵权,该文章被成千上万人转载情况下,文章作者和转载者被一个个的起诉索赔时,就形成了庞大的案件数量,一张照片在一次侵权行为中能有多少损失?如果所有的转载者都和原作者几乎一样的赔偿数额,这个赔偿总额就会很大。这就会催生一些靠索赔获利的职业索赔人。
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照片被他人冒用如果是用在文章写作,或者视频里,获取的收益非常有限。明星艺人的照片或者剧照被商家冒用,短期内商家因此获取的收益也是有限的,当然如果持续时间长另当别论。我们国家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填补式的”,即受害者获取的赔偿金额与损害数额大致相等,只有在权利人举证证实自己损失金额,或者侵权人获利金额的情况下,才能获取相应赔偿数额。如果侵权人获利金额和受害者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法院可以酌情在100万以下,500元以上判决。
裁判文书网最近发布了葛优3个肖像权维权案例,分别获赔1600元,2400元,7000元,让人惊叹,这赔偿数额怎么还没有普通公民获赔多呢?就连葛优在上诉状中也惊呼,判决数额太小,还不够维权开支,与全国法院同类案件判决评价赔偿数额差距太大!为什么葛优照片被商家冒用,却得不到大额赔偿呢?
2021年8月11日,北京演员葛优发现,其照片和影视剧照被浙江一家奔驰汽车销售公司冒用进行商业营销宣传。该汽车销售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今夏还有比‘葛优躺’更舒适的体验吗?》的配图文章,其中使用了14张载有葛优肖像的剧照(该文章现已删除)。文章中有奔驰E级轿跑车的配图介绍(包括汽车外观、性能等)、品牌LOGO、销售热线、销售地址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
MB公司为证明其文章系转载,提交微信公众号“BOSS某圈奔驰”的文章,经比对,文章商业宣传内容并不一致。MB公司提交微信公众号后台截图,显示涉案文章点击量为67,已于2021年9月11日删除。
法院认为,葛优作为影视演员,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就其肖像被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MB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法院将结合葛优的知名度、MB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使用葛优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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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MB公司侵犯葛优肖像权所致精神损害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赔礼道歉足以使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得到救济,故对葛优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永康市M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奔驰永康MB”中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葛优赔礼道歉,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000元。
葛优认为判赔7000元明显与其侵权情况严重不符,根本不能弥补葛优的经济损失,甚至连葛优的维权开支都无法涵盖。一审法院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关于“类案同判”的规定。葛优不仅要为被侵犯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所困扰,居然还因此蒙受维权成本的成本支出,实属不公!
MB公司则上诉称,微信文章是MB公司转载自其他微信公众号,从发布至被删除止,仅有46人次的阅读量,因此所造成的影响极小。文章并非MB公司所撰写, “葛优躺”为当时的社会话题,出于蹭热点以及保持公众号的时效性之目的,转载文章内容。根据MB公司检索到的不完全数据,从2016年至今,葛优起诉的案件已超过369件。MB公司认为保护肖像权不应成为某些人趁机牟利的工作,一审法院判决的MB公司应支付经济损失7000元无实际依据,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MB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带有葛优肖像的文章,吸引公众阅读,推广MB公司的商品,具有商业使用性质。MB公司使用葛优肖像的行为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葛优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MB公司的过错程度、葛优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MB公司向葛优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赔偿葛优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
2022年9月29日,北京市四中院终审判决,葛优、M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另外两起案件分别判决侵权人向葛优赔偿1600元,2400元。这赔偿数额确实是不够律师费和其他成本的。虽然是胜诉,但是却让葛优高兴不起来,也让很多想进行肖像权维权的人望而却步。为什么赔偿数额如此之低呢?众所周知,奔驰车一辆车的价格都是几万万,上百万的,能买得起奔驰车的人并不是很多,一篇文章阅读量不到100,能否因此卖出一辆奔驰车呢?
虽然,汽车销售商在公众号中使用了葛优照片进行商业营销,但是并没有因此获取商业利益,文章的阅读量也没有多少,公众号的文章阅读量本身并没有收益。另一方面商家使用明星艺人进行商业宣传营销,一般是对相关人员进行好的形象宣传,并不会丑化或者贬损他们的形象。在此,相关的明星艺人并不能因此提出名誉权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商家的商业宣传并不会造成明星直接的经济损失。
当然,明星艺人为商家产品做代言人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约定代言费用后,才能使用明星艺人的照片或其他形象宣传作品。正常情况下,明星艺人出席商业活动,都是有出场费的。没有经过同意,擅自使用明星艺人照片进行商业营销,相关艺人直接损失了出场费,怎么会能有损失呢?法律上的损失是实实在在可以证实的损失,出场费是明星和商家你情我愿的协议,不能说明星艺人去商场购物了,商场就要付出场费。
有人说,侵犯肖像权赔偿数额太少无异于放任自媒体时代,擅自拍摄,使用他人照片视频。这么说有一定道理,但是并不能因此大幅度增加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数额。多数情况下,自媒体拍摄陌生人照片,视频发布到平台是处于正面的介绍,并不会进行恶意贬损。而且在各种网络视频,自拍,他拍情况下,真正能够引起特别大流量的视频和照片毕竟是有限的,即便是一些网络评论会对视频照片和人物做出不友好评价,也不至于造成太大负面影响。当然,如果一些照片视频侵犯他人肖像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不可避免。
法院的司法判决永远像考试,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一直值得期待,而结果公开,很多时候让人欢喜让人忧。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不支持高额索赔,职业索赔的。那种想依靠肖像权维权获取较大赔偿的人要三思而后行。另一方面,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葛优几个案件的赔偿数额少不意味着其他明星艺人的赔偿数额也少,不要有侥幸心理,擅自使用明星艺人照片进行商业营销不同案件中赔偿数额相差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