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停业!宣城某酒店被罚款11.1万元!

近日,宣城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辖区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随即依法对涉及的4家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
01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1万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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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9日,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反映宣城市某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2022年9月29日,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该酒店进行核查,发现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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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2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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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6日,郎溪县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督执法中,发现郎溪县某足浴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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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足浴店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3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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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1日,宣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宣州区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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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04
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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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7日,支队开展重点时期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中,发现某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且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室联动主机等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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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为高层公共建筑,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且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室联动主机等消防设备。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支队依法对该家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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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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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城市消防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