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法律法规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行清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10月27日,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对备案审查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接收了各类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4261件,其中行政法规365件,监察法规1件,司法解释630件,地方性法规12897件。

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现行立法法共有6章、105条。立法法修正草案没有对法律章节结构作修改。

补充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2017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5年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每一次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因为报告反映了很多纠正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在4月25日新闻发布会上说。

许安标在发布会上介绍,“我们现在主要是对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主动进行审查,来了就要审查。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比较大,现在还一时难以做到。做不到但是也要推进。”

此次草案做了重要推进,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审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备案审查要求或者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草案还对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已累计推动、督促制定机关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2万余件。许安标在上述发布会上介绍,这包括推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推动解决“超生即辞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夫妻共同债务”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

草案明确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同时,草案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重要宪法性法律。立法法修正草案拟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关于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中介绍,草案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草案同时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草案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草案同时明确,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各方面人士对有关法律草案的意见。

草案丰富立法形式,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

沈春耀表示,修改立法法,明确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拓展和健全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愿关切的途径和形式,丰富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从制度上保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为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草案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根据新情况新需要,草案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一些修改完善。

一是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可以对“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作相应修改。

二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增加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三是根据以往做法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的有关规定中增加规定“法律规定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