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完第一笔钱后楼盘烂尾9年 复工后开发商称不能给他们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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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烂尾的楼盘重新开工,原本是一件好事情,但他们却开心不起来。
  签订认购书后没多久 楼盘烂尾、售楼部也撤了
  唐先生今年37岁,2013年7月,他途经西安市锦业二路时,看见锦业二路和丈八六路十字东南角有个名为“高新VV时代”的楼盘正在销售,售楼部就在项目楼下,有置业顾问在门口宣传,他就进去看了。
  “项目就一栋楼,两个户型,不到200套房,当时有3个证,置业顾问称另外2个证一个月后就能办下来,均价5000多元,购买的话还能有优惠。”唐先生回忆,看到楼盘已封顶,觉得风险不大,就看了一套88平方米的房子,首付3成,也就是14.28万元,并且置业顾问答应,先付9.28万元,等一个月后证件齐全可以办理贷款了,再付另外5万元,“我觉得可以,就购买了,还签订了《认购书》。”
  认购书显示,甲方即“高新VV时代”的开发商陕西三泽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为唐先生,签订认购书时交付定金1万元整,乙方于2013年7月28日前付清首付款。甲方在取得预售证后通知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相关手续。
  但唐先生一直没有等来开发商通知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他说,交完第一笔钱后约一个月,售楼部就撤了,电话联系当初接待他的置业顾问,回复说楼盘烂尾,自己离职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此后,唐先生多次寻找开发商及住建局等多个部门,事情一直都没有结果。
  李先生在“高新VV时代”买房的时间比唐先生还要早半年左右。2013年1月,他听说这个楼盘在销售,位置不错,就买了,“118平方米的户型,单价4900元,总价58万,首付4成多,也就是24万,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施工还在继续,售楼部承诺年底交房,可很快就停工了,找不见销售人员,也找不见开发商。”
  9年后楼盘复工 被告知无法按照当初价格出售
  购房者说,当初这个楼盘卖了好几十套房子,还有人付了全款。但由于烂尾,都没有收到房子,大家都在等待着,没想到,这一等就是9年多。
  今年7月份,唐先生从其他业主处得知,开发商破产重组了,有一个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处置此事,他就找到这个律师事务所对接,提出债权申报,但对方说时间已经截止,无法申报,让找开发商协商,“然后我们几个人就去售楼部,找到开发商的一个负责人杨某,询问此前购买的房子怎么办?他说不可能按照原来的价出售给我了,可以退款,当时付了多少,现在2倍退还。”
  11月14日上午,购房者说,这个楼盘几天前复工了,还举办了一个仪式,可他们的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据了解,期间,开发商给他们发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甲方与乙方于2013年签订了《高新VV新苑(暂定名)项目内部申购协议》,乙方并向甲方支付了部分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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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对三泽实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今年5月18日,西安中院裁定批准了三泽实业公司提交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而乙方在三泽实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债权公示期及西安中院的公告后未及时向三泽实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债权。为此,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解除该申购协议并由甲方向乙方予以补偿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高新VV新苑(暂定名)项目内部申购协议》。乙方依据《高新VV新苑(暂定名)项目内部申购协议》交付给甲方的购房款人民币,由甲方退还给乙方。甲方另行给予乙方购房款一倍的金额计人民币,作为乙方从交付购房款起直到本协议签订之日为止的期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款。乙方自愿放弃《高新VV新苑(暂定名)项目内部申购协议》中约定的向甲方所购买的房屋以及相关权利,亦放弃向甲方追究任何违约责任的权利。
  项目换名字打算重新销售 开发商还是陕西三泽
  唐先生和李先生说,协议里的“高新VV新苑”就是“高新VV时代”,现在的名字是“锦悦府”,开发商只发了这样一个协议,没有盖章,也不说多久把钱退到位,也不签订书面的东西,他们担心,这房子开盘卖完后,售楼部撤了,他们找谁去?
  14日上午,“锦悦府”售楼部开放,置业顾问称,项目的确是刚复工的,预计21日左右线上登记,看登记的人数才能决定是否摇号,“160多套房,两个户型,均价17200元,现在五证齐全。”售楼部里公示着项目的五证,上面显示开发企业为陕西三泽实业有限公司。置业顾问称,他们无法和开发商取得联系。华商报记者多次拨打开发商负责人的电话,均无人接听,发短信也无回复。
  天眼查显示,陕西三泽实业有限公司曾多次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曾是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此外,该公司的部分股权处于出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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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购房者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芳认为,企业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人需要在破产重整公告中明确的申报期限前申报债权。若是逾期申报的,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丧失了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
  购房者虽然未在破产重整公告中明确申报期限前申报债权,但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的规定进行补充申报,并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相关权利。
  是否接受开发商的解除条件 业主可自行选择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丽表示,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明确约定了合同主体、房屋总价款、房屋面积、付款比例、付款时间等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按照该《认购书》内容实际履行;业主已经按照《认购书》约定支付了首期付款义务,之后由于楼盘烂尾而没有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按揭贷款属于开发商原因,业主并无过错,现楼盘重新启动,开发商应继续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并将房屋交付给业主。关于是否同意解除《认购书》,接受开发商的解除条件,属于业主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选择。同时,业主作为已知债权人,并不因未申报债权而导致丧失相应权利。
  楼盘已取得“五证” 此前的认购协议对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东晨表示,购房者首先要善于抓住复杂问题的矛盾焦点,准确寻求法律上的突破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在法律性质属于“预约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尽管9年前案涉楼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依法是不能销售的,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无效。但时至今日,随着案涉楼盘“五证”的取得,双方的内部认购协议已经依法生效,该内部认购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不管案涉楼盘的开发商是否因破产重组内部股东发生了变化,但只要该开发商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继续存在,并且案涉楼盘已经取得“五证”,购房者完全可以要求该开发商依照内部认购协议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开发商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依法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最终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房合同》,购房者也可以根据原来的预约合同内部认购协议,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文 图/邓小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