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和物业项目,可以设置最低工资限额需求吗

问题:
近日,一位粉丝在《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对于保安或物业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要求承诺员工工资不得低于一定数额,这样做合理吗?”
回答:
对于该粉丝的提问,记者在采访中得到了两种答案。
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蒋守华认为,设定最低工资数额涉嫌变相设定最低限价。
支撑该观点的理由是,保安或物业类采购项目是以人力资源为主的服务项目,这类服务项目的报价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源成本上,人力资源成本又主要体现在人员工资上。设定最低工资数额,相当于变相设定了最低限价,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
正是基于“人力资源成本体现在人员工资上”的理由,某代理机构负责人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要求投标人承诺员工工资不得低于一定数额的要求不但是合理的,而且应该是被鼓励的。
据了解,有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由于缺乏劳动者保护的机制和组织,劳动者权益很容易受损。保安和物业均属一般劳务服务,服务的质量和标准较为统一,且呈现大众化的特点,其合同竞争的焦点就是价格。企业为获取竞争优势而压低投标报价,最大的压价空间就是劳动者的工资,这也是保安、物业服务企业最大的一块经营成本。
“一个负责任的采购人,不能忽视潜在劳动者的权益,也不能无视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最终后果要由采购人承担这个现实。提出这样的要求,会逼迫供应商把价格竞争的焦点投放到先进设施、劳务效率和运营管理上,达成供应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和采、供双方的互利共赢。所以,我认为这个需求设置合理、不违规。”上述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
但有观点认为,供应商内部人员工资多少,完全由供应商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违反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执法部门监督,与政府采购没有关系。
“政府采购项目都是按照量价对等关系确定成交价款的,成交价款与供应商的人员工资没有直接对应关系。随着机械设备的大量投入和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问题所涉服务采购项目的综合投入与人力资源成本直接的关系不再那么紧密。以落实国家工资政策为由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成了变相的劳务派遣用工。”蒋守华补充说。
此外,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有些采购人的做法是,对于保安或物业的采购项目,不设置员工工资限额,而是将员工工资总额设为一个评审项,即员工工资总额在投标报价中占比最高者得高分,这样可以避免那些疑似限制性条款的争执发生。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来   源 | 中国政府采购报
记   者 | 杨文君
编   辑 | 程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