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博士教师被指给两同事水杯投毒遭刑拘,有受害者称血液中查出“百草枯”,律师认为或涉嫌故意杀人罪

拥有博士学位的大学教师,被指朝两同事喝水的杯子里投放毒药“百草枯”,这得有多大的仇多大的恨?警方证实,目前该人已被刑拘。
图片四川轻化工大学李白河校区。图据学校官网
女教师自曝遭同事水杯里投毒
这名女老师叫唐婉(化名),今年45岁,系四川轻化工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副教授,该校本部位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日前,唐婉在网上发帖曝称,11月15日是星期二,她全天在该校李白河校区上实验课,当天下午她听说一名姓齐的同事告诉院领导,该学院曾姓老师曾经在他喝水的杯子里投放了东西。
“当时我独自在5楼带学生做实验,其他老师在四楼上实验课。”唐婉说,自己完全不清楚究竟发生了什么,她便打电话问齐某,齐回答说曾某在自己水杯里投放了东西。
11月16日上午,唐婉感到胃疼,根据齐某给她描述的情况,她怀疑自己喝水的杯子里也被人投放了东西,遂去查看学校监控。
她说,监控显示此前一天中午,曾某趁人不备,通过非正常手段进入她做实验的教室,朝她放在那里的水杯里投放东西,“那杯子里的水,我从中午喝到晚上8点过。”
迅速就医血液里查出“百草枯”
唐婉说,获知情况后,她马上到医院检查,医生责怪她“为什么不在6小时之内就医?”
考虑到情况比较危急,她便到华西四医院进一步救治,医生给她做了抽血和查尿检查,“这离我喝下那杯水已经有30多个小时了。”
她介绍称,“医生说时间隔得有些久了,血液里检查出来有百草枯,但剂量比较小,无论血透还是肺穿刺都是不可行的,需要一周后、一个月后,甚至一年后检查心肺肾。”
“我输的是利尿的药,休息好了就哭,发泄情绪,累了继续睡,担心身体,老是想着体内有百草枯。”她在帖子里称,“我安慰自己,可能剂量不大,不会要命的。”
事发后,他们立即报警求助,自贡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展开调查。
学校知情人称,后来曾某向警方供述了他向唐婉等两位同事水杯中投毒的事实。
学院领导曾阻止将消息外泄?
记者发现,唐婉在帖中质疑学院党委书记曹某没有第一时间将曾某给齐某投毒的消息告知大家,从而导致她进一步中毒。
她说,齐某曾告诉她说,当初曹某获知情况后叫不要将消息外传,“如果学院给我们做了通报,给了我们警示,那么我们会更加注意的,也不至于再次遭曾某投毒。”
唐某甚至还称,当时她看过监控后怀疑自己也被投放了东西时,便迅速将情况汇报给了院党委书记曹某,曹安慰她不要恐慌,同时叫她不要外传曾某和齐某的纠纷。
“曹的一句话,一个决定,就让百草枯留在我的身体里。”唐婉说,上班时间发生这样的事,实在难过,以前她和曾某几乎从未说过话,“我害怕这个人,怕他多想,我实在是太胆小怕事了。”
事实果真如唐婉所言吗?
11月22日,记者致电该校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党委书记曹某,他称因为此事涉及到他本人,他不方便回答。
此前,他在接受潇湘晨报采访时说,“事件有什么问题,会有官方的说法。”至于两名疑似被投毒的教师的身体状况,他表示要以医学方面的鉴定为准,事件处置方面要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
该校党委宣传部则称,目前已经介入调查。
学生留言对受害教师表示关心
记者检索发现,受害教师唐婉当年大学毕业后曾在自贡十中教了三年书,后来考上四川大学的研究生,毕业后到该校任教,目前系副教授职称。
唐婉的帖子一出,不少学生纷纷跟帖评论。
一些学生获知情况后,关切地问“老师,你还好吗?”同时祝她早日康复。
唐婉回复他们说,“谢谢我亲爱的朋友,我可爱的学生,经反复检查,结果是血液里有很微量的百草枯。”
对此有学生说,“百草枯微量也很严重吧,希望老师能得到公正对待。”
言及被投毒的原因,唐婉曝称,“曾某是我们学院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心理不健康的人,曹海书记也给我说过,这人心理不健康。”
至于具体情况,当地警方尚在调查中。
警方证实涉案教师已被刑拘
记者向该校所在的自贡市公安局求证,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证实说,事发后曾某已被刑事拘留,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届时他们会发通报。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涉案教师曾某今年46岁,他1998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了一年,待业3年后考入母校攻读硕士研究生,并于2007年从母校化工学院应用化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
随后,他在某研究院工作了8个月,后来来到四川理工学院(今四川轻化工大学)物理系工作。
律师说法:嫌疑人或涉嫌故意杀人罪
山东祟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泽宇告诉记者,就目前的情况看,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以人为对象的投毒案,该行为涉及两个常见罪名,一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二是以投毒手段实施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鲍律师说,《刑法》第114条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则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因此,判断曾某行为定性的关键是其实施的投毒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他说,如果曾某的行为仅仅是针对同事齐某和唐婉两位特定被害人,则只能根据行为造成的后果来判断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因为这一行为仅仅侵犯了两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并未危及公共安全。”
如果曾某的行为虽然只是指向特定的两被害人,但其投放的危险物质已足以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的后果,并且曾某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他进行处罚。
鲍律师告诉记者,就该案目前的情况而言,曾某向两同事水杯中投放“百草枯”,而且还是通过非正常手段进入到相对封闭且不能被常人接触到的同事唐婉的实验室内实施的,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日常生活中一般不会使用他人的水杯喝水,因此应当认定这一行为仅仅指向特定的两位被害人,损害结果也仅仅局限于齐、唐两人,没有危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该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只能根据被害人的损害程度来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鉴于“百草枯”极强的毒性,他更倾向于将这一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鲍律师进一步称,如果曾某投放“百草枯”的地点不是同事齐某和唐婉的水杯,而是学校的公用水房或者饮水机,试图让他俩饮用该水房或饮水机中的水而中毒,对其他可能饮水者的后果在所不问的话,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因为这一行为虽然是针对他俩实施的,但已经危及到了公共安全。
此外,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罗崇铭律师则认为,该案中曾某针对特定对象,通过投放有毒物质的方式伤害他人身体甚至危及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具体罪名的定性还需要结合他投放有毒物质的种类、投入的剂量及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态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罗律师称,如果曾某为了加害特定人员在公共领域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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