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十五条措施》)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依据《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办法》),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州、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的消防工作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协调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把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风险,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省政府《办法》第五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项,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本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制定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和成员消防安全任务清单,班子成员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跟踪督导区域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直属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每半年组织1次考评。将消防工作纳入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与激励先进、绩效分配、干部任用等挂钩。
(三)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综合执法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四)落实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机制,每季度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对重点消防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研究解决本地区火灾防控工作存在的疑难问题。各级依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上级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现象进行督办。
(五)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个县(市)至少建设1个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经常性开展灭火演练、自救逃生、规范用火用电等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按照《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按《 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规定落实专职消防员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加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领导。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奖惩、激励工作机制。落实县、乡、村农村消防工作三级包保责任。落实每季度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50户以上村寨进行抽查。落实50户以上村寨村级安监员、消防协管员、鸣锣喊寨员、专职警务助理员经费保障。完善50户以上村寨消防基础设施,组建乡(镇、街道)、重点村寨专(兼)职消防队伍。
(九)落实人员编制。在各乡(镇、街道)设立消防工作站,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等工作,推动警示提示、约谈督办等制度落实,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九条、省政府《办法》第六条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由分管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站长,应急管理办、综治办、公安派出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任成员。负责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并承担县级政府、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委托授权的有关消防执法。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并严格同步组织实施。加强农村50户以上连片村寨消防常高压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定期巡查检查制度,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落实消防工作网格化管理,建立消防工作档案。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网格管理,组织基层网格员对自建房、沿街门店、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家庭作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逐一开展排查检查以及入户消防宣传教育。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在传统村落建立微型消防站、一般村寨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整改等职能。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五)明确包保人员、驻村人员农村消防工作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每月对村支两委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七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除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十二条、省政府《办法》第八条外,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出台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培育消防安全“明白人”,提高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常态化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加强对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常识、逃生技能等纳入本行业系统业务培训内容,指导所属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灭火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
(四)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
(五)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推送行政审批事项结果。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除履行省政府《办法》第九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联勤联防联动、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二)建立监测预警及火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四)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除履行省政府《办法》第十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抽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三)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各级各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作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省政府《办法》第十一条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部门负责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消防公益宣传。指导各地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定期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应急逃生知识纳入宣传内容;督促、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宣传推广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负责督促指导电影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新闻出版单位和印刷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和协调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投资达500万以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监督建设单位将消防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和粮油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内容。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学(含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负责督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负责非学科科技类别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依职权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及相关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督促指导通信企业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发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
(六)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七)公安部门负责权限内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消防灭火救援行动中消防车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灭火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协助查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协助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八)民政部门负责民政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民政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福利机构及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城乡社区加强消防群防群治,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推进城乡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
(九)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内容;负责统筹指导制定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州级消防经费;指导县(市)级财政落实和保障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省、州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组织或参与授权管理的州属国有企业开展企业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学习内容;负责督促、指导人力资源市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指导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合同制消防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
(十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消防安全内容进行审查;配合消防主管部门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与消防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协调。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负责房屋建设、城镇燃气、房地产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实施传统保护村落的消防保护、改造;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其临时建筑用房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县(市)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组织对施工现场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开展常态化治理工作。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公路、水运工程等建设工程,并做好监督管理;督促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经营业主及工程建设单位、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对本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内容。
(十五)水务部门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水利工程项目时,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及时将重大水域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城乡市政消火栓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十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消防纳入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负责渔业船舶和渔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农民做好农业生产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七)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企业、拍卖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负责指导、督促大型商超、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商贸重点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商务部门主办和承办的各种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商贸新兴业态消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强化行业消防管理措施,引导产业安全发展。
(十八)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体育类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加强消防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级农家乐、等级旅游客栈等旅游场所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内容;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校外非学科类艺术、体育培训学校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涉文、涉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及管理;指导创作消防安全文化作品。
(十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协助火灾事故和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对拟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未依法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
(二十)国有资产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监管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定期对所监管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组织监管企业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对被依法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企业;负责定期抽查电气产品;负责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销售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企业消防安全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对于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根据消防部门意见,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处置。
(二十二)机关事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出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对州本级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消防安全排查检查和隐患消除工作,会商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十三)生态移民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地做好相关移民安置区内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气象部门负责与消防部门建立气象预警通报机制,及时将重大气象预警信息通报消防部门。
(二十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以及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二十六)银保监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十七)供电部门负责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负责供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供电企业项目施工的消防安全监管管理;引导用户规范用电;积极对用电企业和城乡居民开展安全规范用电宣传。
(二十八)共青团负责指导消防志愿者工作开展;负责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社会团体落实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九)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邮政寄递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安全保障和统一管理。
(三十)烟草部门负责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十一)工会及妇女联合会负责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办法》第十五条、省政府《办法》第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检查档案,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二)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三)积极推广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消防物联网等技术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四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石化企业应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有针对性地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第十六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国务院《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省政府《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五章  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除履行省《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无物业管理的村(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
(二)村(居)民委员会每周开展村寨防火巡查和入户检查。在村寨内设置消防宣传牌、宣传栏和每月对所有村民集中进行消防教育。在50户以上木质连片村寨开展每日鸣锣喊寨。每季度组织村民开展初期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应急疏散演练。建立健全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队应急值守工作制度,确保值班秩序正规。确保消防水池满水,消防管网、机动泵、水枪、水带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隔离带、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制定用火用电、柴草堆放、火灾扑救、特殊人员监护等内容的村规民约。落实“十户联防”和“一三五分钟”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十八条  州、县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所属单位,应制定消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措施,组织开展政务督查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各级班子及成员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为政府消防工作议事机构,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州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微型消防站参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原创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