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10人死亡:可否进行民事追偿和刑事追责?

据报道,11月24日19时49分许,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吉祥苑小区一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22时35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伤者均因吸入有毒烟气紧急送往医院救治,10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现场勘查和当事人陈述,初步确定火灾因家庭卧室插线板着火引发。网传小区内消防通道被小汽车堵塞,而小区已经封控109天,汽车的电打火打不着,导致致使救火延误。也有网传消息称虽然为低风险小区,但是仍然有栏杆阻挡,消防车赶到后无法靠近,因而是手忙脚乱拆除栏杆耽误了救火。
前述信息都属于网传信息,尚无官方通报加以佐证,因此尚无法直接针对本案的事实进行分析。不过,倘若假设确实存在阻碍消防通道的行为,进而延误了救火,导致伤亡结果大大增加的话,是否可以进行相应的民事追偿和刑事追责呢?
首先,在刑事追责方面,主要可以考虑是否可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具体而言,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与防灾直接相关的主管人员、防火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小区管理中,则主要是物业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及小区消防管理主要负责人等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具体的行为方面,本罪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具体而言,要求行为人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前置行为,还需要经过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但拒绝执行,最后还需要有造成严重后果。
在前述乌鲁木齐案件中,若确实存在网传的私家车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是设置的栏杆阻拦消防通道的话,则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等肯定是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的。因为消防管理法规明确规定,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另外,在前述案件中,最终火灾导致了10人死亡,远远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要求,所以在结果上也是有构成本罪的可能的。
不过,还有一个行为要件在前述乌鲁木齐火灾案件中能否构成还是存在疑问的。具体就是“经过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当前乌鲁木齐正处于疫情防控的紧张形势之下,相信诸多行政部门的主要工作都围绕着疫情防控进行。那么,消防监督机构在此期间是否注意到了前述小区中违反消防法规的堵塞消防通道的现象并且责令整改,是存在疑问的。如果没有,那么在本案中就无法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的物业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但是,即使不能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物业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若网传消防通道被阻碍进而耽误救火的情况属实,则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还是得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具有一定的消防管理职责,其中很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若物业公司对于消防通道被阻塞的现象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了未及时处理,导致火灾发生后延误救援的情形,则物业公司应当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总的来说,在前述乌鲁木齐火灾案件中,如果确实因为缺乏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管及通知小区采取改正措施而使得延误救火的行为无法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话,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还是要对消防通道被阻塞而延误救火导致扩大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不管网传信息是否属实,该案件也提醒我们在抓紧疫情防控工作的背景之下,消防安全还是应该时刻放在心上,相关部门也应对此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