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关劳动关系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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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劳动关系理论成果写在神州大地上
——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新研究基地部分专家及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专家委员会部分委员热议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关劳动关系论述
编者按:
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在全国人社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之际,为进一步发挥劳动关系领域智库专家在理论创新、建言献策、汇智聚力的优势作用,找准劳动关系领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推动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和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在火热的劳动天地里绽放绚丽之花,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邀请了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部分专家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关劳动关系论述谈体会、谋思路、议发展。大家发来了一段段暖融融的文字,字里行间是活跃跃的思想,是劲足足的力量,是清澈澈的情怀。现摘要刊登专家学者的心得感悟,与您共享,与您同行。
 
热议话题1
如何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推动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唐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必须紧紧盯住数字技术变革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做大做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快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和谐劳动关系新发展格局。一是注重培养劳动关系领域数字化思维。对数字化技术保持敏感性和开放心态,学懂弄通看透数字化变革的新理论、新实践,敢于突破已有的惯性思维,争做数字变革的领跑者。二是注重将数字技术应用劳动关系管理与治理。理解把握数字技术影响产业变化的一般性规律,有规划、有步骤地对企业用人、劳动者就业和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做出前瞻性预判,做好政策储备。借助数字技术做好企业和职工的组织工作、团结工作、教育工作、服务工作。三是注重加强劳动关系从业队伍数字技能建设。充分利用三方机制平台,提升三方数字化治理能力,探索出一条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道路。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人力资源系主任、教授朱勇国: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共同富裕,离不开高质量充分就业,离不开和谐的劳动关系。一是治理法制化。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二是协调机制化。进一步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数字治理、源头治理,提升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探索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有效路径,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从管理向服务延伸,推动更多的依法合规经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是管理科学化。要在法律制度框架下,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实践,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关系室主任刘秉泉:
准确把握新时代劳动关系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努力开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新局面,需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筑牢权益保障之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解决急难愁盼,逐步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动实现不同群体劳动者基本权益应保尽保。二是坚持依法构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适应新形势,及时评估劳动法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基本劳动标准法立法研究,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完善劳动保障执法机制。三是坚持共建共享,完善协商协调机制。发展全过程民主,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动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四是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应对风险主动性。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提高劳动关系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升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张艳华:
劳动关系治理是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提升劳动关系治理效能,将惠及广大劳动者。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疫情交织叠加使得劳动关系呈现灵活化、短期化、“去劳动关系化”等特征,这对劳动关系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要在国家层面加强劳动关系治理,健全三方协商协调机制,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进一步消除不合理的就业歧视,切实提高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入,使人人都有机会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要引导企业厚植和合文化,畅通和规范劳动者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把握好劳动关系双方的平衡,推动双方合作共赢。
 
热议话题2
如何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王文珍:
近年来在多重力量的共同助推下,“用工灵活化”、“去劳动关系化”正在一些企业蔓延,其表现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正在由服务业向制造业蔓延;二是已经开始内卷化。由原先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节省成本和用工灵活的需要主动采取灵活用工,变成企业被动地卷进来。部分企业反映,不实行日工制根本招不到人,只能随大流;三是不论叫什么名称,零工也好、非全时工也好、日工也好,本质上都是去劳动关系化。这些劳动者在参加社保、加入工会以及日后成长为大国工匠,支撑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战略实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存在不少隐患。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选择灵活化用工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与人力资源产业链密切相关,并非都是出于劳动者本人的自愿选择。人力资源产业链包括客户端(服务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公司)和供给端(掌握着劳动者资源的“工头”或者“中介”),后者都囤集着劳动者资源,提供着垫付路费、求职前生活费、涨薪谈判、欠薪维权等诸多“服务”。建议对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关注向前端延伸,在两端发力。在支持理性灵活用工行为的同时,对异化的、规避性的灵活用工行为,要抓早抓小,将其解决在潮起阶段。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吴清军:
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带来了大量的灵活就业岗位,保障该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在以下三个方面持续发力。一是保障基本劳动权益,特别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和休息休假权利。目前平台用工中劳动者与平台的法律关系多样,《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无法规范平台非劳动关系的用工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不足。需要将平台用工完整纳入到劳动法律体系当中进行规范,以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二是保障劳动者参与集体协商。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地点分散、线下组织性弱、协商能力不强等短板,需要加大“八大行业”新业态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作力度。同时,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及时对协商代表的选举、协商议程以及协商内容等进行调整,确保协商取得实效。三是保障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推动平台企业落实好《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让劳动者有效参与平台企业算法管理,共同协商事关其切身利益相关事项。当然,受疫情和经济大环境影响,近年来平台用工的劳动者数量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这就需要我们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统筹考虑保持总体就业局势的稳定,在稳住就业岗位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统筹处理好灵活性与稳定性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
面对数字时代的劳动形态变革,对于劳动就业领域的时代之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明确意见,肯定了新就业形态的创新意义,指明了规范促发展的治理方略。近年来,以互联网平台用工为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在世界范围迅速兴起,模式不断演进,人数大量增加,渐趋成为主流就业方式之一。新就业形态在促进就业的同时,也凸显出权益保障短板。下一步,我们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全面把握技术与劳动互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统合新时代的劳动立法升级与实践优化,走法治化治理之路。既筑牢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底线,又适应新就业形态整体、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在发展中提升保障水平,构建良性互动的就业新格局。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关系室主任刘秉泉:
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一是要加快研究新业态领域劳动用工的分类管理。明晰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等劳动关系属性,规范新业态从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二是加强对新形势的研判,探索劳动关系治理的规律性。将一些具有劳动关系特征的就业形态纳入非标准劳动法律保护框架,不断增强与新就业形态之间的匹配性。三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积极引导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四是建立健全协同治理的监管模式。建立新业态用工的预警监测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的互联互通,注重数据分析和趋势预判,加强对新业态用工的风险预警和动态监测。五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推动成立多种形式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的覆盖范围。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提升行业自律。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
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劳动关系的集中论述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比,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同时,提出了“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新任务新要求。我国灵活就业劳动者群体数量庞大,占劳动力数量比例较高,尤其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已成为劳动力市场不容忽视的就业群体。平台工作形式的相对灵活性可能会掩盖劳动者在享受基本劳动权利方面的困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为规范新就业形态提供了政策依据。这要求政府部门要及时跟进研究,补齐短板,在变化中不断完善。短板主要体现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份认定、权益保障等方面。健全和完善灵活用工的法律治理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灵活用工关系中的矛盾,是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任务。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黄伟:
新就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新领域。平台经济在创造大量新就业形态工作的同时,也带来了平台企业劳动力利用不充分、劳动者收入稳定性与保障性不足、劳动力市场分割加剧就业不平等等问题。《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受雇形态处于“模糊地带”的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政策指引。下一步,重点应针对“模糊地带”的平台企业进行精准分类,精准施策。可以借鉴别国经验采用清单式管理来直接判定平台企业的类别,从而间接判定劳动者的受雇状态。具体地讲,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优势,协同工会和平台头部企业,共同协商制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类别的标准清单,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主选择与其实际工作安排相对应的合法受雇类别。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市场交易的透明度,降低前期市场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利于降低仲裁机构与法院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后期司法甄别成本。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孟泉: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除了在制度上要建立多支柱、多层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体系之外,还需注重从劳动关系的公共服务角度探索新的方式,形成可持续的运作机制。一是创建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托我国已经建立的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体系,以地方政府孵化社会组织,引领并汇聚社会力量为抓手,为已建立的街道、社区、商圈等调解室赋能,逐步培育一批精通新就业形态劳资争议的调解员队伍,切实落实新就业形态领域劳资争议的调解功能。二是增加党委领导、政府指导、工会和社会力量参与的针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商、劳务外包机构的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供给。一方面定期了解平台企业沟通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和落实效果,提出改进建议;另一方面通过提供法治教育、咨询指导,帮助合作商完善管理制度,在源头上化解矛盾隐患。三是加强平台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关爱机制,通过工会购买社工组织服务的方式,强化工会在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文关怀的作用,更好团结凝聚人心。
 
热议话题3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可以从哪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林嘉:
新就业形态是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就业形态。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其写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中,一方面,充分肯定了新就业形态对于解决就业、提供大量灵活就业岗位的功能和作用,应当“支持和规范发展”;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下一步,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建议考虑以下三点:一是平衡好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发展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关系,两者都要兼顾,不能顾此失彼;二是守正创新,既要坚持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和原理,又要切实回应新就业形态用工的新问题。例如,不应拘泥于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应当创设算法管理下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制,同时应将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适当松绑,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障等问题。三是统筹规划,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立法进程。较为可行的路径是制定《劳动基准法》,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基准法调整范围,通过设定专章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如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和休假、职业安全卫生、就业平等权等。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具有迫切性,而立法的进程比较缓慢,可以考虑先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为下一步立法做准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将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到了一个新高度,或将迎来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新的契机。劳动法律因涉及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加上数字时代带来的用工领域新变革,其立法难度和敏感度可想而知。在此背景下,劳动法领域的立法应积极吸收《民法典》制定的经验,一方面,做好长远规划,着眼于未来《劳动法典》的制定,按照劳动法律的内部逻辑,设计劳动法的规范体系;另一方面,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立足当前急需解决的劳动关系协调问题,充分运用立改废释纂和决定等立法技术,补齐劳动法制度的短板。这既可以满足当前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又能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以及劳动法的碎片化和内部冲突。按照这一思路,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已经系统制定的背景下,应加快推动劳动基准法的制定,积极开展集体合同法、民主管理法以及特殊用工关系协调的立法研究和理论准备。总体而言,长期规划、补齐短板、渐次推进,将是实现健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可行路线。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执行院长、教授肖竹:
劳动法律体系的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层面缺一不可,需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发挥对劳动关系和劳动力市场的良性调整作用。在全球产业竞争加剧、劳动力市场管制整体放松,用工、就业双向灵活化的时代背景下,劳动基准立法要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并兼具长远发展眼光,从“保护劳动者之法”向“保护劳动之法”转变,覆盖日益增多的具有模糊化用工属性的劳动者群体;同时因应灵活化的整体时代背景,对工时、工资等重要劳动基准做制度突破,重点解决特殊工时、延长工时、劳动定额的灵活规范问题。尽力推动《集体合同法》(或《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立法工作,解决集体劳动关系主体正当性、集体协商程序合法性与集体争议处理规范性的问题,使集体协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用工日趋灵活化下在工时、工资、劳动安全保护等劳动条件形成中的重要作用。以推动《劳动法典》编纂为契机,做好劳动基准与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劳动合同制度的相互衔接,着力解决目前劳动监察执法弱化和劳动基本权利实现争议化的问题;在劳动仲裁“准司法化”的定位之下,进一步研究“或裁或审”或“一裁一审”争议处理体制设计的可行性,进一步优化、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更好发挥及时、便捷、高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热议话题4
如何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薪酬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刘军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的目标任务,这在我们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报告中属首次提出。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搞好初次分配有利于调动各类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激发各类生产要素充分涌流,进一步做大“蛋糕”。再分配是国家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调节,第三次分配是社会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结果的再调节,搞好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次分配相互协调、相互配套,有利于构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有爱社会三位一体的分配体系,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工资收入调控研究室主任、研究员王霞:
立足新发展阶段新任务,优化工资分配格局,推进全体劳动者迈向共同富裕,需要把握好以下五个关系。一是效率与公平再平衡。保障分配权利的公平,构建良好的分配秩序。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提升获酬能力的公平性,使更多低技能劳动者获得与高质量发展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搭上时代进步和共同富裕的列车。二是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合理分配。进一步坚持巩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坚持多劳多得,立足于劳动生产率的提升扩展劳动者增收空间,推动劳动报酬份额在经济发展中持续上升。三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功能有机结合。促进各类要素融合发展,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有效抑制非市场因素获利、防止两极分化。四是宏观政策与微观实践紧密对接。政策层面更加注重宏观政策的微观基础,更加紧扣市场主体的关切和需求。微观主体要顺应经济发展大势和宏观调控方向,从依赖要素投入向依赖人力资本提升转变,从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向追求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转变。五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叠加发力。初次分配重点协调各类生产要素和劳动者群体的分配关系,纠正市场规则失范。再分配更加有力地促进公平,既要增强再分配政策之间的衔接和配合,也要在政策思路上与初次分配协同协调,打好“组合拳”。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周广肃:
数据要素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型生产要素。完善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实现数据要素收益的合理分配,减少数据要素分配中的两极分化,共享数据要素所带来的红利,对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要合理界定数据要素的所有权。由于数据内容、采集、分析等各环节的参与者不同,因此在分配时需要兼顾多方的利益,特别是数据采集者、加工者与内容所有者的产权确认。二是要合理确定企业利润中应该归属于数据要素的比例。生产要素要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额度应该与数据要素在生产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贡献率相符合。即数据的利用程度愈高,其创造的价值愈大,获得的相应回报也应更高。三是要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与政府“看得见的手”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在以市场导向为基础进行数据要素分配的同时,政府应强化对数据要素的激励,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坚持全民共享数据产业的发展成果。四是要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一方面研究出台数据技术价值贡献的具体标准和测算方法,建立健全数据作为无形资产相关的财产界定、审计核准、评估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有力的数据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编辑丨徐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