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捕野猪,构成非法狩猎罪

近日,潜山市检察院到水吼镇三里村对一起非法狩猎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村干受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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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捕获野猪一头,并与附近村民分食了部分野猪肉,野猪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物种,方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检察官依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员认真听取介绍后,就本案事实、证据、情节分别发表评议意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表现等情况,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检察官提醒:如果有野猪、獾子等破坏农作物需要捕猎的情况,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利益,杜绝私自捕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