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各地疫情期间惠企惠民政策措施来了!

本轮疫情发生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做好企业和群众的服务保障、解决困难诉求工作,全疆各地协调配合、全力以赴满足群众就医服务、物资保障、农业生产等需求,着力解决好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乌鲁木齐市公布低收入、无收入等生活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措施

11月29日上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艳梅就困难群众救助回答记者提问。

近期,乌鲁木齐市围绕保障好低收入、无收入等生活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问题,研究制定了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对低收入、无收入等生活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是乌鲁木齐市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未缴纳租金、合同尚未到期的,以户为单位减免五个月租金;对已缴纳租金、合同未到期的,租期予以顺延五个月;对合同到期的保障家庭,如符合续租条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时,在收取房租时减免五个月租金。

三是各区为就业困难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一批公益性岗位,有相关就业需求的人员可以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乌鲁木齐市将及时妥善做好安排。

乌鲁木齐出台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

关于伊宁市疫情防控期间优惠政策措施的公告

为切实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的低收入、无固定收入等困难群体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经伊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以上四类群体给予8项优惠政策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停车(占道)费。(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服务电话:0999-8320188;0999-8351898)

二、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市物业办牵头各物业企业研究具体减免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服务电话:0999-8320188;0999-8351898)

三、对个体工商户8万元以下小额信贷给予50%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人因疫情遇困的可展期1年还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服务电话:0999-8326827)

四、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前期缓缴的“五税两费”,期限届满后再延迟4个月补缴。(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服务电话:0999-8212366)

五、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至2022年年底,缓缴2022年住房公积金及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至2023年6月底,缓缴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服务电话:0999-8326827)

六、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大型企业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至9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电话:0999-8993217)

七、对2022年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失业保险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电话:0999-8993217)

八、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的出租车运营管理费、有偿使用费,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的客货运车辆服务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服务电话:0999-8120420)

伊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昌吉市关于疫情期间惠企惠民政策措施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受疫情影响的低收入、无固定收入等困难群体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出台优惠政策措施。现通告如下:

1.免收住宅小区居民3个月停车占道费和车位租赁费,已缴纳的免收期限顺延(办理单位:市房管局,咨询办理电话:0994-2345532)。

2.免收住宅小区居民3个月物业管理费(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已缴纳的免收期限顺延(办理单位:市房管局,咨询办理电话:0994-2345532)。

3.免收居民、门店、商超、市场、商业综合体3个月垃圾清运费、代清扫费(办理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咨询办理电话:0994-2722749)。

4.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用水、污水处理费价格均下浮10%,政策执行有效期3个月(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超出定额水量部分及特行用水价格不变(办理单位:市住建局,咨询办理电话:0994-2228811)。

5.农村低保户每户发放冬季取暖补贴900元,城镇低保户每户发放冬季取暖补贴1000元;分散供养农村五保户每户发放冬季取暖补贴1000元,分散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每户发放冬季取暖补贴9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新增人员一并纳入补贴范围,当年已享受冬季取暖补贴的不再享受(办理单位:市民政局,咨询办理电话:0994-2517707、0994-2515048)。

6.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群众,个人可向居住地村、社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村、社区公示后,按政策享受临时救助(办理单位:各乡镇、街道,咨询办理电话:0994-2517707、0994-2515048)。

7.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农副产品加工、纺织、纺织服装、服饰、新业态领域九大行业,因疫情原因致使企业停工停产停业所产生的无工作、无收入或失业的工会会员每户补助600元(办理单位:市总工会,咨询办理电话:0994-2596872、0994-2725105)。

8.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有免收6个月房租基础上再免收1个月租金(办理单位:市财政局,咨询办理电话:13999366366、15276426006)。

9.受疫情影响本年度无法正常生产经营7日以上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的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缓缴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滞纳金(办理单位:市人社局,咨询办理电话:0994-2342630、0994-2367289)。

以上政策措施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涉疫惠企惠民政策措施一并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关于哈密市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体帮扶救助措施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11月26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哈密市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体帮扶救助工作,进一步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帮扶救助措施公告如下。

一、帮扶救助对象

各区县受疫情影响现在本地居住的困难群众、个体工商户、低收入人群、无固定收入人群及特殊困难群体。

二、帮扶救助措施

(一)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救助对象每户一次性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000元。

(二)对2022年—2023年采暖季取暖费和2022年度物业费给予50%的补贴。

(三)对无固定住所生活困难的务工人员,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公租房;租房居住生活困难的务工人员凭租房合同给予近3个月的房租补贴,每户每月补贴不超过600元。

(四)对公共停车场受疫情影响滞留的车辆免收滞留期间的停车费。

(五)对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且基本生活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租赁非国有房屋的,每户补助500元。

(六)对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且基本生活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再给予3个月的电价补贴。

三、帮扶救助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做好困难群体的帮扶救助工作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精准摸排,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体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实地核查,逐级审核公示,确保全覆盖、确保帮扶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1月31日截止。

哈密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关于喀什市疫情防控期间优惠政策措施的公告

和田地区公布疫情期间房租、物业费、停车费减免政策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帮助各族群众渡过难关、共克时艰,11月27日,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公布了疫情期间房租、物业费、停车费减免政策。

租金减免方面,对城镇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减免9月—11月3个月租金。对已缴纳本年度9月—11月期间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予以顺延;对未缴纳租金、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在保障家庭缴纳租金时,减免本年度9月—11月期间租金;对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保障家庭,如符合续租条件,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收取房租时减免3个月的租金。

物业费减免方面,减免9月—11月3个月物业费。对已缴纳本年度9月—11月期间物业费,且业主需继续居住的,物业费予以顺延;对未缴纳物业费,业主在缴纳物业费时,减免本年度9月—11月期间物业费;对新搬来的业主,在原住宅小区或新住宅小区申请减免9月—11月物业费,该政策只能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

停车位租赁、滞停费用减免方面,小区内停车位减免9月—11月3个月车位租赁费。对已缴纳本年度9月—11月期间停车位费,且业主需继续居住的,停车费予以顺延;对未缴纳停车费,业主在缴纳停车费时,减免本年度9月—11月期间停车费;对新搬来的业主,在原住宅小区或新住宅小区申请减免9月—11月停车费,该政策只能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

因疫情被临时封控或已停放在道路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的社会车辆,停放时间以车辆进出场记录为准,免收疫情期间停车费。

减免政策由符合条件的个人申报,社区甄别后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困难诉求反映渠道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网址:

受理电话:0991—2384777

网上信访网址:

受理电话:0991—2391334

综合自网信新疆、石榴云/新疆日报、乌鲁木齐晚报、伊宁市人民政府昌吉市人民政府、哈密市人民政府等

编辑:阿毛

审校:葛建

监审:司元勋 马艺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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