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面引发公益诉讼案

11月25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明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承担公益损害十倍惩罚性赔偿金4.5万元,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今年4月,公安机关在对出租车司机毛发、尿液进行检查时,发现司机吴某尿检异常,但吴某坚称没有涉毒行为。在调查核实后,民警将侦查重点转向吴某近期的饮食情况。结合吴某所述,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和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吴某近期就餐的三家餐厅进行了抽查,现场提取了相关食材。经鉴定,一面馆食材中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等成分。该面馆经营者明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4500元。

郧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明某为吸引客流量,在自己加工的牛骨汤、酸浆汤、复合调味料中加入罂粟粉供食客食用,非法获利4500元,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明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郧阳区检察院遂启动公告程序。在公告期满后,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追缴明某违法所得4500元的基础上,对明某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在庭审现场,明某当庭悔过,自愿对自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今后,我们餐饮业主一定要以此案为戒,守法经营。”应邀参加旁听的餐饮业主胡某在庭审后感慨地说道。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蒋长顺 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