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疆惠企惠民政策措施汇总

本轮疫情发生以来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

各族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千方百计保市场主体

11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好家乡超市青年路店,工作人员正在配货。当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商场超市做复工前准备有序复产复工。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周鹏 摄

为切实解决疫情防控期间

受影响的低收入、无固定收入等困难群体

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

新疆各地各部门纷纷制定

惠企惠民政策措施

最新汇总如下

塔城地区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公告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困难群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行署研究,决定对13项助企惠民纾困优惠政策进行公布。

1.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2022年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较大人群(包括农户、灵活就业群体等)的信用卡还款和个人住房、车辆、消费、经营等贷款延期还本付息至2023年6月30日,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

2.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和房租等成本政策。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租金。

3.全面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4月底。

4.加大稳岗支持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疫情的县(市),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5.促进高校(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6.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对2022年内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可开发乡村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地区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含社保)1540元/人/月给予岗位补贴。

7.做好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助金,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临时困难职工发放送温暖救助金。对取暖过冬有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冬季取暖补贴。

8.鼓励支持就业创业政策。创业孵化基地拿出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等。

9.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不视为断缴,缓缴企业职工享受正常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提取和公积金贷款权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相关征信部门,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底。缴存职工持租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乡(镇、场)商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从1万元提高至2万元。

10.减免车辆相关费用政策。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公交出租和营运车辆管理费(“份子钱”)、公共停车场停车费采取免交或减半收取。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临时延长两个月办理期限,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予处罚。

1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12.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13.加强企业服务政策。加强“小升规”企业培育工作,对首次升规纳统及复规入统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升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零售业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复限入统批发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零售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餐饮、住宿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各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分秒必争的状态,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让市场主体和辖区各族群众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着力推动地区经济稳增长。各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在继续落实好《塔城地区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塔行发〔2022〕59号)、《塔城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塔行办发〔2022〕40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靠前发力、适当加力,及时出台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可操作、能落地。

7方面16条措施!克拉玛依助企惠民纾困政策来了

日前,克拉玛依市出台加强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16条措施(以下简称“纾困措施16条”)。

纾困措施16条涵盖租金减免、费用缓缴、相关费用减免、补助发放、免税减税、贷款发放、保供优惠7个方面,是克拉玛依市在全面落实国家稳经济稳增长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出台的利好政策。

克拉玛依市将对市区两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租金,实行“减免缓”政策。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拉玛依市将继续落实社保费、医保费缓缴和税收减免政策,并充分发挥金融作用,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账款无分歧欠款清偿率,落实受疫情影响相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收供热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同时,克拉玛依市将深入落实自治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拓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受益范围,为外来务工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充分稳定市场主体、拓展就业空间、稳定重点群体、促进供需匹配,确保克拉玛依市就业稳定经济平稳运行。

此外,克拉玛依市工商联发布了《致全市广大经营用房业主(房东)的倡议书》,倡议全市广大经营用房业主(房东)根据实际,为承租商务楼宇、商场、店铺、厂房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减免房租,形成全社会共渡难关、同向发力的良好氛围。

目前,克拉玛依市就纾困措施16条已经确定各自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各单位表示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细化相关措施申报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和执行程序,确保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发挥好政策纾困效能。

库尔勒市关于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体帮扶救助措施的公告

为做好库尔勒市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体帮扶救助工作,全力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共克时艰,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帮扶救助措施公告如下:

一、帮扶救助对象

受疫情影响现在本地居住的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个体工商户、无固定收入人群及特殊困难群体。

二、帮扶救助措施

(一)取暖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救助对象,其2022年-2023年采暖季取暖费按8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前期已享受过取暖补贴的低保户及特困供养人员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二)物业费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救助对象,减免2022年8月-11月物业费。对已缴纳本年度8月-11月物业费,物业费予以顺延。对未缴纳物业费,业主在缴费时,减免本年度8月-11月期间物业费。

(三)停车费减免。自2022年8月-11月在全市各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全部免收停车费,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停放车辆(含地下停车场停车车辆)免收停车费。对已缴纳8月-11月期间停车费,停车费予以顺延。

(四)扩大失业补助金发放范围。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农民工,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在参保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个人不缴费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五)发放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扶持机构、盲人按摩机构按2000元/户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按800元/户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

三、帮扶救助要求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准摸排,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会同业委会、居民代表、职工代表实地核查并审核公示(公示期7天),确保帮扶救助资金精准发放到位。帮扶对象救助措施政策解释由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3年1月31日截止。

政策咨询电话: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13031252826

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0996-2168625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关于阿克苏市疫情防控期间优惠政策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家、自治区、地区以及阿克苏市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的低收入群体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服务行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经阿克苏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现公告如下:

1.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补贴发放蔬菜包至2022年底;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最长6个月的渐退期。(责任单位:阿克苏市民政局,服务电话:0997-2130631)

2.为离疆人员中的返校、务工返乡和就医人员三类群体,免费开展集中健康监测,出阿前为每人配发“爱心包”,对乘坐包机、专列的困难群众给予机票、火车票补助。(责任单位:阿克苏市财政局,服务电话:0997-2653626)

3.全面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在享受原有缓缴政策的基础上,再延长1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阿克苏市发改委,服务电话:0997-2122464 15886806620)

4.减免2个月(2022年10月、11月)的物业费和停车费,已缴纳的后延2个月。(责任单位:阿克苏市市住建局,服务电话:0997-2283001、0997-2280788)

5.为最终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房屋用于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阿克苏市国资服务中心,服务电话:0997-2531977 13779475765)

6.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为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责任单位:阿克苏市税务局,服务电话:0997-2283602)

7.将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符合条件的降费率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责任单位:阿克苏市财政局,服务电话:0997-2653626)

8.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阿克苏市人社局,服务电话:0997-2612203、0997-2137606)

9.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60%提至90%。(责任单位:阿克苏市人社局,服务电话:0997-2612203、0997-2137606)

10.针对2022年1月至12月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此项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阿克苏市人社局,服务电话:0997-2612203、0997-2137606)

11.因疫情原因未正常生产经营7日以上的企业,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认定结果,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阿克苏市人社局,服务电话:0997-2612203、0997-2137606)

12.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上月领取失业金及失业补助金的人员,按110元/人的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阿克苏市人社局,服务电话:0997-2612203、0997-2137606)

13.对2022年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普通高中等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重点困难群体、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实施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阿克苏市人社局,服务电话:0997-2657712)

14.对因疫情原因,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无法按时偿还的,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实施年内延期还本付息;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不作为逾期记录。(责任单位:阿克苏市财政局,服务电话:0997-2653626)

15.对市公交出租汽车公司所属出租车免除2个月(2022年10月、11月)的承包费;对其他公车公营性质出租车由所属企业免收或减收2个月(2022年10月、11月)的承包费。(责任单位:阿克苏市交通运输局,服务电话:0997-2283319)

16.对客运企业所属客运车辆承运人免除2个月(2022年10月、11月)的管理费。(责任单位:阿克苏市交通运输局,服务电话:0997-2283319)

17.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电话:0997-2282002)

18.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在2022年9月16日之后的,综合应用平台统一将驾驶学习证明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2月底;对于2022年9月16日之后符合使用原号牌条件的,系统将原号牌保留时间统一延长至2023年2月底。(责任单位:阿克苏市公安局,服务电话:0997-2531871)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阿图什市出台18项措施保民生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的低收入、无固定收入等困难群体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阿图什市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关心关爱弱势群体,对老弱病残孕(无劳动就业收入)等困难群体发放50元蔬菜包,原则每户每星期发放一次,至2022年底结束;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最长6个月的渐退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责任人:阿不都沙拉木·艾米力,服务电话:13379701910;0908-4222982)

第二条阶段性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0%和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经排查有困难的低保边缘人口,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不少于20元/人/月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阶段性时间自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责任人:潘勇、阿不都沙拉木·艾米力,服务电话:18809086568;13379701910;0908-4223025;0908-4222982)

第三条为离疆人员中的返校、务工返乡和就医人员三类群体,免费开展集中健康监测,出阿前为每人配发“爱心包”,对乘坐包机、专列的困难群众给予机票、火车票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工局、市财政局,责任人:董雪丽、吴志霞,服务电话:13199758888、15909089877;0908-4223610)

第四条全面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享受疫情期间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责任人:王鑫,服务电话:13579578495;0908-4222770)

第五条减免租金,对城镇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和承租国有企业房屋减免10月—12月3个月租金。对已缴纳本年度10月—12月期间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予以顺延;对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如符合续租条件,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收取房租时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未缴纳租金、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减免本年度10月—12月期间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吴志霞,服务电话:15909089877;0908-4223610)

第六条对辖区内除财政供养及国有企业职工外所有住户减免10月—12月3个月物业费(减免部分由财政进行补贴)。对已缴纳本年度10月—12月期间物业费,且业主需继续居住的,物业费予以顺延;对未缴纳物业费,业主在缴纳物业费时,减免本年度10月—12月期间物业费;有多套住房的,该政策只能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责任人:王鑫,服务电话:13579578495;0908-4222770)

第七条减免小区内10月—12月3个月停车费。对已缴纳本年度10月—12月期间停车位费,且业主需继续居住的,停车费予以顺延;对未缴纳停车费,业主在缴纳停车费时,减免本年度10月—12月期间停车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责任人:王鑫,服务电话:13579578495;0908-4222770)

第八条减免车辆滞停费,因疫情被临时封控或已停放在道路停车场、小区和公共停车场的社会车辆,停放时间以车辆进出场记录为准,免收疫情期间停车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责任人:王鑫,服务电话:13579578495;0908-4222770)

第九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为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人:秦杨,服务电话:18709083662;0908-4223481)

第十条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潘勇,服务电话:18809086568;0908-4223025)

第十一条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单位可以向克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补缴日期不应晚于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阿图什管理部,责任人:巴卡依,服务电话:18094996130;0908-4222010)

第十二条对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财政部门对落实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其政策性在保余额1%的补助,该政策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担保公司,责任人:王红霞、伊丽姆努尔、王桂花,服务电话:18809089956;17881588006;15276811972)

第十三条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期间应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吴志霞,服务电话:15909089877;0908-4223610)

第十四条对于2022年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较大人群(包括农户、灵活就业群体等)的信用卡还款和个人住房、车辆、消费、经营等贷款无法按时还款的,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应延尽延,政策执行期限最长可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吴志霞,服务电话:15909089877;0908-4223610)

第十五条在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承担自治州果蔬类生活物资供应的企业,在自治州区域外运输至州内的重要生活物资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工局,责任人:董雪丽,服务电话:13199758888;0908-4230985)

第十六条对停运的出租车辆(含客运线路车辆),减免三个月管理费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责任人:司马义江·吐尔逊,服务电话:18997508178;0908-4222319)

第十七条将离校两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的新疆籍失业青年全部纳入就业见习准备活动中,参加就业见习期间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再给予岗位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艾比巴·达吾提,服务电话:13579562098;0908-4231768)

第十八条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在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综合应用平台统一将驾驶学习证明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2月底;对于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符合使用原号牌条件的,系统将原号牌保留时间统一延长至2023年2月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杨小丽,服务电话:13369085550;0908-4222754)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