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种行为不应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提醒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9)吉02行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诉人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某某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某某,被上诉人某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某某银行为提升企业形象,扩展客户数量,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开展“迎新春,送豪礼”存款抽奖活动。先后在某某广播电视台和某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银行微信公众号对此次活动开展宣传。依照宣传内容,本次活动最高奖项大众牌迈腾轿车一辆FV714ADBG,汽车定价17.29万元。截至2018年3月13日,某某银行通过开展此次“迎新春,送豪礼”抽奖活动,新招揽储户728户,新增储户存款资金累计金额8,000万元。至2018年3月17日,此次活动承诺的奖项已经全部开出。某某银行开展的“迎新春,送豪礼”抽奖活动,所设立的一等奖的奖品价值17.29万元。

2018年3月6日,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某某银行开展的“迎新春,送豪礼”存款抽奖活动涉嫌违反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当日将举报线索移送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下达案件督办函,责成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认为某某银行开展的“迎新春,送豪礼”存款抽奖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某银行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某某银行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职权,但同时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第九十三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的规定,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违法行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权,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本案中,某某银行开展的“迎新春,送豪礼”存款抽奖活动,属于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某银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的情形,应由《商业银行法》调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诉称:一、《商业银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文不仅未排除包括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权,相反,更明确表明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监督管理的权限正当。一审法院依据该条文认定对商业银行的大奖销售违法行为,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中所称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并无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其进行细化,也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等任何有权解释对其进行明确和细化,其适用方式是无法确定的,是否包括大奖销售违法行为也是无法确认的。一审法院对其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依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了“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本案中关于政府各部门间权责分工的问题,并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一审法院无权对其进行认定。且依据上述决议中的表述,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的情况下,应由国务院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承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作出解释,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7号中,已经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因此,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权。”因此,本案中涉及的大奖销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由我局监督管理并实施查处。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局对该案依法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或改判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某某银行答辩称:一、一审适用法律正确,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是对法律适用的错误理解。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除原审引用的《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亦作出更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而言,属于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原理,而且就银行业(包含信用合作社)、保险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三个答复文件,均无一例外地将银行业包含信用社、保险业的不当竞争行为归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全面排除了工商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处罚的“有奖销售”与某某银行案涉的“有奖储蓄存款”并不能完全等同。“有奖销售”是将商品的所有权以有奖刺激消费的形式卖给消费者,商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有奖储蓄存款”的存款人的钱款及利息没有任何损失。因此“有奖储蓄”并不等同于“有奖销售”,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某某银行的有奖储蓄存款行为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则上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查处。本案中,某某银行开展的存款抽奖活动设置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系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并做出相应处理,且根据该法第九十三条,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时,适用《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法》已经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采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该规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中的例外情况,因此,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应对此类行为进行查处,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某银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略

审判员  略

审判员  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