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细数数字藏品各类首案

近年全球“币圈”的离奇事件不断。随着俄罗斯亿万富豪、53岁的维亚切斯拉夫·塔兰搭乘的直升机在晴朗天气于摩纳哥附近坠毁,他成为了过去几周内第三位意外去世的加密货币大佬。有人调侃说明玩虚拟币不安全,而同样由区块链诞生的“NFT数字藏品”投资也频频曝出各类案件,但经过一个个NFT数字藏品案例,我国对数字产品的法律定位也日渐清晰。
NFT数字藏品属于虚拟财产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NFT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因拼手速抢购的"NFT数字藏品盲盒"被退款索赔9万余元,法院判决,原告个人信息填错,诉讼驳回,但在判决中确认了"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对象为NFT数字藏品,而非NFT权益凭证。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涉案合同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违反我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现实政策及监管导向,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虚拟藏品首例诈骗案
今年10月25日河南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公布的藏宝阁平台涉嫌网络诈骗,通过得一策查询裁判文书发现,该案件是目前官方部门公布的第一起数字藏品涉刑案件。
犯罪嫌疑人班某伙同毕某涛、期某思、班某圆等人利用网络藏宝阁app平台出售虚拟卡通图片,以划分不低于300万奖池、定期回购、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为噱头,涉嫌诈骗资金265万余元。
除诈骗罪外,数字藏品还可能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2022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将虚拟币交易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畴。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书》,明确提出“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示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投机、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若平台未按照“一物一本体,可实质交付,享有财产权”的原则铸造和发行数字藏品,则有构成虚拟币交易的风险。
还可能涉及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由于数字藏品的价格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其交换价值基本取决于用户的数量和共识,其更易成为传销的载体和工具。国内不少平台采用邀请注册制,为鼓励老用户邀请新人,采取根据老用户邀请新人的数量和频率奖励数字藏品或者其他福利,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虚拟藏品侵权首案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网络社会治理审判观点》中对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因其凝结了抽象劳动力,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应认定其具有虚拟财产和商品属性。”虽然从技术角度而言,虚拟货币(FT)与数字藏品(NFT)均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通证,不同的是虚拟货币(FT)具有可分性,数字藏品强调唯一性,因此数字藏品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买到藏品却买不到著作权
侵权的数字藏品有法律风险,但购买的合法虚拟产品也不代表能随意使用。
(摩点用户协议-数字藏品类)
经过查看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发现,绝大部分的购买者购买数字藏品绝非意味着拥有原作品/艺术品的著作权或者获得了部分著作权许可,但购买者与数字藏品的发行方或原作者就原作品/艺术品的著作权许可达成特别约定的除外。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购买者只能将购买的数字藏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收藏,而不能行使任何著作权权利。
数字藏品不退不换
很多发售平台会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数字藏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其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但书第三款规定“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属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
损毁灭失概不负责?
 
12月5日消息,《华夏时报》记者初步统计发现,刚刚过去的11月,已有超过30家数字藏品平台主动发布清退公告。记者注意到,这些宣布清退的平台,仅有三家全额退款,其余的退款比例通常在5%-50%之间不等。不少投资者对此表示不满,吐槽其“吃相难看”。
大多数平台的《用户协议》中约定了平台有权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国家监管政策变化而终止服务的情形,也约定了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屏蔽、限制使用数字藏品的情形下,平台无责。
这无疑减轻了平台自身的责任,将损失风险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不过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也可能因该类条款被认定为单方面免责或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但不代表新兴的数字藏品就是法外之地,随着数字藏品的不断发展,相关法规也在逐步完善,保护数字藏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帮助数藏行业更快走向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