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行贿!广西这些人受审获刑

贪污、受贿、行贿!龙胜县发改局原局长蒋晖一审获刑十四年!

2022年12月2日下午,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龙胜各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局长蒋晖贪污、受贿、行贿一案。被告人蒋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对被告人蒋晖贪污、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被告人蒋晖在担任龙胜县供销社主任、万村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谋将万村公司一宗土地私下转让给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从中获利349.090231万元。而后,为答谢时任中石油桂林分公司网络开发部负责人唐某在土地交易报价上给予的帮助,从所获土地转让合同价款中拿出60万元送给唐某;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蒋晖在担任龙胜县扶贫办主任、龙胜县发改局局长及兼任龙胜县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四级主任科员、龙胜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某等13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审批、招投标代理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210.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蒋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黄某共同骗取公共财物349.09023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蒋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宋某某、石某某、黄某等13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该13人财物共计210.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蒋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黄某共同将60万元违法所得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蒋晖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对其受贿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晖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行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晖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蒋晖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所犯贪污罪、行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象州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龙敏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2年12月6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龙敏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由于当前来宾市疫情形势严峻,本次宣判以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对被告人龙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对龙敏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给予追缴,上缴国库。龙敏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龙敏于2016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担任象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国土、住建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在项目承揽、实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卜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37.20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龙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象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3937.2055万元(其中未遂1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案发后,龙敏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款项大部分已经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龙敏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龙敏的受贿数额、认罪悔罪情节、赃款追缴情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受贿259万元,原忻城县人民医院院长莫某福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

2022年12月2日上午,忻城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庭审设备,公开开庭审理原忻城县人民医院院长莫某福涉嫌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莫某福在2015年春节前至2019年下半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忻城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过某某、周某某、陈某甲、舒某某、陈某乙、刘某某、邓某某、李某某、莫某等9名供应商在承接县医院药品、医疗器材、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及结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上述9人现金共计259万元人民币。2019年间,莫某福分别退还8万元、10万元给舒某某、邓某某。案发后莫某福退出赃款合计241万元。

庭审中,主审法官严格按照庭审程序要求,组织引导公诉人、被告人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人莫某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莫某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福犯受贿罪成立。被告人莫某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及情节,法院当庭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被告人莫某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莫某福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合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挪用公款案

2022年12月5日,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挪用公款案。

公诉机关指控

时任合浦县曲樟乡某村民委员会原主任的陈某,伙同当时担任当地村民委员会原副主任的陈某某,利用当时作为当地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的职位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8.70673万元用于陈某个人生活开支,至今仍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陈某、陈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发放过程中,挪用土地征收补偿款共人民币68.70673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有序进行,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庭审现场庄严肃穆,庭审过程秩序井然。

右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

2022年12月5日上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右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光辉担任审判长,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客霖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百色市右江区某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接收学生入学、学校工程承接、办公设备采购、食堂食材供应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学生家长、建筑商、供应商等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8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苍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梧州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彭伟杰受贿案

2022年12月2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形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梧州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彭伟杰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彭伟杰利用其担任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推进工程项目以及拨付项目进度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6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彭伟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主持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听取了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的意见。被告人彭伟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对自己违法违纪行为表示忏悔。本案将择期宣判。

侵吞村民低保金、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一原村支书公开受审

2022年12月1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民新村党支部书记周某华涉嫌贪污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09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周某华利用担任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民新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侵吞民新村村民杨某勇、黄某灯、杨某瑶等7人的农村低保金人民币35720元;在担任“那卡填土场”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期间伙同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副县长罗某峰、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人民政府文教助理兼民新村包村工作组组长邓某浪(均另案处理)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706128.9 元,被告人周某华从中获利人民币 56128.9元;被告人周某华伙同时任平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许某成、时任平班镇国土所负责人陆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26015.42元,其中被告人周某华获利人民币26015.42 元。被告人周某华侵吞、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967864.32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某华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违规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列为低保对象侵吞低保金,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改造土地性质、虚列征地面积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井然有序,被告人周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宣布案件择期宣判。

港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荣某某受贿罪一案

2022年12月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荣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荣某某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发改委副主任、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市发改委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申某、赵某某等16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公司生产经营、项目补助资金申请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91.7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核实,组织控辩双方就指控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控辩意见。被告人荣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违法违纪行为表示忏悔。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