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日报(专栏)丨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让捕鸟者变护鸟人<第4113期>

2022年12月8日,《辽宁日报》“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振兴发展”专栏刊登“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让捕鸟者变护鸟人”一文,内容如下: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让捕鸟者变护鸟人
鞠理 黄岩
“查私架鸟网、私设鸟笼,请让我也参加。”日前,在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的一次山地生态环境巡视中,高某完成了身份转变,由曾经受到法律制裁的“捕鸟者”变成了如今的“护鸟人”。东洲区人民检察院此前妥善办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民事公益诉讼案,既让高某依法承担公益赔偿责任,又积极引导其增强生态保护意识,以个案的释法说理,促进广泛的普法宣传,从而减少地区性非法捕鸟行为发生。
东洲区地处长白山系龙岗山余脉,全区森林覆盖率超60%,是候鸟迁徙的必经之地和野生鸟类的繁殖栖息地,辖区内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案件时有发生。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司法办案的各方面各环节,以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2021年以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3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数额达到6万余元。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机制。东洲区人民检察院从“小切口”入手守护“大生态”,对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零容忍”,深化生态环境监督,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东洲区人民检察院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节前移,办理损害生态环境的案件时,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开始就予以介入,实行“同堂共审”,刑检部门从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等角度进行审查;公益诉讼部门从损害程度、是否赔偿、如何赔偿的角度进行审查,紧扣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为民事公益赔偿提供保障。
生态有价,损害担责。通过夯实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把赔偿人“愿赔肯赔”工作做到位,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全方位多角度办好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多元化赔偿机制进行有效探索。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的,主要要求民事赔偿人以金钱的方式予以赔偿;对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损害价值不大的,要求其购买数十倍鱼苗增殖放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达到生态修复的执法成果,让被告人受到深刻教育,充分认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诚心悔罪纠错;对破坏公益林的,要求当事人补种树苗、恢复山林;对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的,督促其参加公益组织“劳务代偿”,用实际行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网,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发力。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好检察公益诉讼这把“利剑”,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履职到位;另一方面积极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作用,通过网络平台和电话热线等多种方式,拓宽公益诉讼线索来源;对涉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源头遏制非法捕猎的犯罪行为,为保护野生动物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