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销量第一”或不属于绝对化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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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6日。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编辑 | 布鲁斯
1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6日。
据了解,我国现行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小编注意到,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中,对部分不适用广告法有关“绝对化用语”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例如,如果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包括仅表明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的,或者仅表达经营者或者商品的目标追求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此外,如果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指南在这其中提出了七种情形,包括: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情形;在表明限定时间、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如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的情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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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指南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广告监管执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gsjd@samr.gov.cn,邮件主题注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反馈意见”;
2.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6日。
附件: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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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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