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益诊所|肖像权被侵犯该如何认定呢?

《法律公益诊所》栏目由羊城晚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欢迎广大读者来信咨询法律问题,邮箱:flgyzs@126.com。
本期主持: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豪 
海报设计: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倩
图片
咨询人:李女士
某公司与我们公司发生侵犯肖像权纠纷,某公司的logo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这对我们双方后续的官司走向是否有影响?某公司在原有的logo上进行修改,但仍与我们有些类似,是否也会涉嫌侵权?
解答人: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
目前双方公司的肖像权纠纷案件尚未宣判。如今,在案件尚未有定论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裁定,或许预示着案件的走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对某公司的诉讼是不利的。某公司使用了和咨询人公司相关名人形象相似的卡通形象作为其注册商标,咨询人公司相关名人形象在其商标图像中的可识别性较高,因此有涉嫌侵犯肖像权的可能。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仅仅强调了肖像权的权利地位,对于肖像权的概念、内涵、表现形态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民法典施行后对肖像权的含义作出了详细解释,根据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可识别性是认定肖像的关键,只要能够通过人物发型、动作、衣服颜色和款式等外部形象识别出某一特定人物,那么该载体就是“肖像”,只要足以辨别出某一特定的自然人即可。虽然该商标已经核准使用了十多年,如果符合侵犯商标权的构成要件,也会被判侵权。目前知识产权局又宣告此商标无效,此商标在后续诉讼中存在被判侵权的可能。(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高焓
校对 | 桂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