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伙人在济南搞“仙人跳”,栽了

“仙人跳”通常是指以色诱设置骗局诈取钱财的圈套。近日,济南槐荫法院审理了一桩”仙人跳”案件,在该案中,几人分工明确:有人假扮卖淫者男友,有的专门负责录视频,还配备有打手……专门“捕猎”约嫖的嫖客。
在该案中,男子张三、李四、王五与女子徐六(均为化名)共谋,徐六假扮卖淫者引诱嫖客上门,其他人之后进入房间抓嫖,王五假扮徐六的男友,李四拍录视频,张三作为居中调解的好人,以将被害人视频对外宣扬或者报警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以索取钱财。
一天夜晚,王五使用徐六的微信与被害人查某约定嫖资900元。次日3时许,查某根据约定至某公寓房间见到“卖淫者”并支付900元。趁查某洗澡时,张三、李四、王五接到信息进入房间,根据事先分工,王五、李四提出让查某拿钱解决问题,张三从中调和,查某被迫向张三手机转账6000元。
几天后,张三、王五、徐六、赵七(后加入团伙,参与作案)共谋,以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赖某约至某小区租赁房间内索取钱财。赖某声称没钱,王五、赵七对赖某进行殴打,抢过赖某的手机,由王五操作赖某手机从某借款软件上借款4000元并转到本人账户。
案发后,张三、李四、赵七赔偿了被害人查某、赖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王五和徐六已经另案处理。
槐荫法院认为,张三、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张三、赵七在以威胁手段索取财物过程中,伙同王五当场实施暴力,强行取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抢劫罪。
张三、李四系共同犯罪,张三与赵七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张三、李四、赵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张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最终,槐荫法院根据张三、李四、赵七参与犯罪的数额、作用以及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一、张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赵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李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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