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说法》(187)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昭通广播电视台《大家说法》---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播出时间:2022年12月16日
地点:新闻综合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宾:昭通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海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宣传科科长王安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许邾雨
节目监制:王志红
节目编审:王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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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主持人 安然
左一:嘉宾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 许邾雨
左二:嘉宾  昭通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海燕
左三:嘉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宣传科科长 王安国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立法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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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我国的立法经验,从实际出发,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规定了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授权立法、法律解释以及适用、备案等内容。立法法全文共6章105条,从条文体例上来看,分为“总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适用与备案审查”和“附则”。
  根据立法法第二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立法法调整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立法权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在一个国家中,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享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并非享有同等的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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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首先是法律草案的提出,是指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第二个步骤是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为保证立法质量对法律草案的审查和讨论,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相应机关要对法律草案的立法动机、立法精神、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进行审查。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主要有:(1)提交立法机关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第三个步骤是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的最终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个步骤是法律的公布,指由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布必须由特定的机关或人员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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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要坚持三个原则。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前述合宪原则的前提下,还应遵循立法法;立法还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同时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相互一致、相互协调。民主原则是指:立法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立法,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活动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科学原则是指:立法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立法不能脱离客观实际,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立法要从现实国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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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为例: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室在立法过程中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了解情况,以获取社情民意;公民可以通过人大代表反映意见和建议,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阶段,公民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直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建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公众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了解立法信息,并反映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还会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公民参与立法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立法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地方具有了立法权。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赋予各设区的市立法权,使地方的立法权主体由原先较大的市扩大为设区的市,使设区的市成为一个独立的立法层级。昭通作为一个设区的市,也拥有了立法权。此次对立法法的修改不仅对原来立法体制的不足进行了弥补,也进一步推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化进程。
  根据《宪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在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地方立法权的边界,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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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立法放水”是指立法工作者违背立法政策的不当立法行为,主要体现为立法不作为或者称立法懈怠。某生态保护区出现出现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问题,当地在立法的过程中,上位法列举了禁止破坏环境的10类活动,但是该地的地方性法规中只列举了3种,从事地方立法的工作人员认为,国家上位法已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就不用再照搬照抄,最终造成该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放松了监管责任,放任了违法行为。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造成该次立法无法有效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给执法者也提供了错误的导向。该事件中凸显的“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和立法监督不力”等问题,是地方立法的一次深刻教训。
  案例:
  2018年,C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C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C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当年获得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并施行。根据决定,《C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删除。
  事情要追溯到2016年,该省C市居民李某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交警依据条例扣留。李某认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请求撤销条例中违反行政强制法设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此事涉及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和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根据审查建议,就《C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如今,伴随C市人大常委会修改决定的公布,由一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地方条例是否违反上位法的备案审查建议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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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昭通市拥有立法权以来,昭通市人大常委会不断提高立法技术,结合昭通实际通过了一批具有昭通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今年3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省第一部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全市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法治引领,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着力解决群众关于扬尘污染方面的诉求,持续提升昭通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和促进昭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将《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立法起草工作,专门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梳理、深入调研、考察借鉴、论证审查,经昭通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形成提请审议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后,《条例(草案)》于2021年8月30日至31日经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2021年12月30日经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主要解决建筑施工扬尘、沙石料生产以及石材加工扬尘、道路交通扬尘、堆场扬尘四类扬尘污染。条例不仅明确了监管主体、防治责任主体、执法主体,还对各类造成扬尘污染的领域应当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明确。
  《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是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颁布实施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将为昭通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实现扬尘污染防治的常态长效管理,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守护“昭通蓝”。
  昭通中心城市东门小河、利济河、秃尾河穿城而过,承载着昭通人满满的回忆和昭阳中心城市的历史与变迁。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沿线居民沿河筑堤建房、乱扔乱排现象突出,2016年,三条河流被国家住建部、环保部列为黑臭水体加以督办。面对熏天的臭味,老百姓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期待早日改变这一现象。在2017年昭通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昭阳区代表团代表何枢领衔提出“关于对昭通中心城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立法的议案”,主席团决定交由昭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研究后提出研究意见,报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昭通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制定《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并列入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条例起草工作。从2018年3月条例正式起草到2018年11月7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从2019年8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到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历时两年,在认真考察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应运而生,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施行使昭通城市河道管理和保护步入法治化轨道,实现昔日“垃圾河、黑臭河”向“生态河、景观河”的华丽蝶变,进一步筑牢了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人大工作中,一般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概括地表述为“四权”。这“四权”就是“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任免权)、监督权”。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十五项职权,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十一项职权。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宪法作了概括性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了具体规定。自昭通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先后制定了《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和《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三部实体性法规。近年来,昭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以“小切口”为突破,精准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对症下药”,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不断增强。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昭通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2—2026》,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通盘考量的基础上,提出了近两年的立法计划,其中,正式项目3件,分别是昭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昭通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预备项目4件,分别是昭通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昭通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昭通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昭通市非物质文化传承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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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权作为人大的四项职权之一,立法工作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指引下,昭通人大,将依法行使立法权,把保障人民权利落实到新时代人大立法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为法治昭通建设贡献人大力量、彰显人大担当、体现人大作为。
来源|安然整理  
审核|倪娜
编辑|高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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