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异地结算,最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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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长期有效,省内住院和门诊异地就医不需备案,跨省转诊异地就医备案简化……12月17日,记者从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印发实施,跨省异地就医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得到进一步完善,群众异地就医结算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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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结算待遇
急诊抢救视同已备案
  
《方案》明确,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待遇政策。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在异地就医结算待遇方面,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其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本地就医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针对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情况,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就医,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跨省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此外,《方案》还确定了其他几种可直接结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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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参保人员在就医地无等级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取得参保地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且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其就医费用可在就医地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未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可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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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经办服务
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在异地就医备案方面,《方案》明确,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即参保人员未申请备案信息变更或个人在本统筹区内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时,已登记的备案信息长期有效。其中,通过个人承诺制进行备案的参保人员,在3个月内按规定及时完整补充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所需资料的,接续享受“长期”有效期限。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登记备案。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出院结算前补办跨省异地备案的,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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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进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陕西医保服务平台App等渠道“网上办”“掌上办”,也可携带申请资料到参保地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同时,取消省内住院和门诊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区住院和门诊就医时均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取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跨省异地就医使用备案,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使用个人账户基金直接结算。优化门诊慢特病跨省备案,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首次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无需再办理门诊慢特病跨省备案。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跨省就医的,可通过参保地规定的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向跨省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再次转外就医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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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马相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芝伊
审核:天乙
出品:西安报业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