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报告首次写入“平等就业”等表述,有何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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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切的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个人融入社会、共享发展成果、实现自我价值和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必须抓紧抓实抓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这对于促进平等就业、增强民生福祉提出明确要求。
促进平等就业的重大意义
(一)营造公平就业环境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是劳动者获取收入、创造美好生活的基本途径。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充分就业有助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对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打造新型城镇化、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意义重大。
(二)创造公平就业机会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进人民福祉、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就业机会公平是实现分配制度公平的重要基础。鼓励勤劳创新致富,为所有人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让每个人都享有出彩的人生。
(三)保障平等就业权利是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公平”一词出现了多次,特别强调要“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这是“平等就业”和“就业歧视”首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通过将反就业歧视上升到党治国理政的层面,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公平就业的高度重视,也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推进落实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力度和决心。切实保障平等就业权利,不断畅通上升渠道,持续拓宽发展空间,是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
促进平等就业的对策建议
当前,影响平等就业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城乡劳动力就业公平仍需提高,劳动力、人才的流动仍需加强,就业歧视行为仍需改善。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
(一)关心关爱弱势就业群体,持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一是强化制度支撑,营造一体化公平就业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逐步打破户籍、地域等一切影响公平就业的制度障碍,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外地户籍劳动者、农民工和本地居民一视同仁,均可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在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
二是加强权益维护,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效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合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借助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先进典型,持续开展关心关爱农民工、坚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积极营造不敢欠薪、不能欠薪、不愿欠薪,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舆论氛围。强化劳动纠纷调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是推进制度衔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灵活就业形式应运而生,在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成为群众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但灵活就业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在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存在诸多缺失和空白。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服务保障力度,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保障。同时,建立和完善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维护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权益。
(二)深化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人才流动格局
一是畅通堰塞,让人才流起来。适当放宽落户条件,持续优化积分落户政策、人才引进政策、应届生落户政策等,提升居住证积分公共服务待遇,重点关心关注居住时间较长、未享受到“应届生”落户政策红利的劳动者。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突破人才流动的体制“壁垒”和编制“禁锢”,探索跨条块、跨领域、跨层级交流,促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
二是优化评价,让人才长起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充分发挥好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不断优化人才评价体制机制。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整合简化评价项目,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流程、探索长周期评价。向用人单位充分授权,持续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破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天花板”,并鼓励企业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持续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打破阶层固化。
三是强化兜底,将困难人群扶起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加强基层就业援助工作,提供精细化就业服务,强化对就业帮扶效果的跟踪与评估,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同时,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不断统筹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等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等实现社会上升,防止劳动力流动弱化。
(三)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工作合力,积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遏制就业歧视。建议完善修订相关就业立法,深入研究包括女性、残疾人、传染病源携带者在内的各类群体的歧视问题,使法律执行到位,真正消除就业歧视。
二是加大宣传引导,从环境上营造公平氛围。国家机关、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人用人,并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展专项招录。工会、残联、妇联等社会组织应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用人单位合法合规意识和社会责任,健全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积极构建公平的就业环境和社会文化氛围。探索用人单位成本分担机制,通过制定相关的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办法分担企业用工成本,促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减少歧视性规则。
三是畅通诉求渠道,从机制上保障劳动者权益。畅通求职就业者反映问题和维护公平就业权利的渠道,探索设立专门机构或窗口,为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提供针对性服务。同时,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另外,劳动监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显性和隐性就业歧视问题,并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就业创业室副主任、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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