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承包54亩土地48年,村委会称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

村委会能否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原则上农民的承包土地在合同有效期内,村委会是无法解除的。但是,如果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是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一般情况下,村民大会单独针对某个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讨论是否解除并不存在,除非是某个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存在损害其他村民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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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辽源市东辽县男子承包了村里54亩土地,从事农业养殖经营,承包期限48年,但是,村委会换届后,认为男子承包土地48年承包费不合理,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要求解除男子的48年承包经营合同。法院最终判决,该男子与村委会签订的54亩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为什么经营多年的土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了呢?
辽源市东辽县甲路村委会(化名)有养殖场多种经营生产基地54亩,1993年开始,承包给村民用来从事养鱼和休闲山庄经营活动。2003年9月16日,甲路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将孙某承包的甲路村山庄(原养殖场生产基地)转让给李某某经营。2006年7月2日,甲路村委会与李某某签订《合同书》。该《合同书》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约定:原承包时间1998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续至2046年3月31日止,承包费共计30,000.00元,一次性付清。此后李某某一直经营山庄。
2022年,甲路村委会换届后,新一届村委会认为,与李某某签订的54亩土地承包《合同书》不公平,48年合同期一共才3万元承包费,村委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06年7月2日与李某某签订的关于承包《合同书》无效,返还54亩土地(山庄)。
李某某则针锋相对提出反诉,要求确认2006年7月2日与村委会签订的54亩山庄承包《合同书》有效,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合同书》约定甲路村委会将原养殖场多种经营生产基地的54亩土地承包给李某某经营48年,承包费仅30,000.00元,价格明显不合理,严重损害了甲路村村民的集体利益。另外,该合同于2006年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却是十年之后(2017年至2046年期间)的承包内容,明显有违常理,李某某与当时的甲路村委会负责人有恶意串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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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要求确认2006年7月2日签订的 “合同”有效并且(排除妨碍)继续履行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某应将所承包的原养殖场多种经营生产基地54亩土地返还甲路村委会。法院判决,甲路村委会与李某某于2006年7月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甲路村山庄的《合同书》无效,李某某返还甲路村委会原养殖场多种经营生产基地54亩土地。
李某某不认可一审判决合同无效,其签订的是租赁经营合同,称新一届村委会故意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132条,现村委会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李某某与村委会在2006年7月2日签订的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李某某签订的是5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莫须有的山庄”承包合同。村委会要解除合同应当与李某某协商,协商补偿由政府出面解决,法院不应当管这事。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路村委会与李某某在2006年7月2日签订的《合同书》,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李某某应当向甲路村委会返还原养殖场多种经营生产基地54亩土地。2022年12月6日,吉林辽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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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亩土地48年承包费3万元,这事不可思议。即便是李某某在2022年之前一直在这片土地上从事山庄和养鱼经营活动,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也是不公平的事。一审法院推断李某某与原村委会负责人恶意串通损害村民集体利益有道理。关键是2006年7月2日签订后,并没有召集村民大会讨论通过。54亩土地这么大的事情不是村委会负责人就能够轻易决定的。这实际上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程序不合法,农民的承包经营合同要经过村委会讨论决定才有效。
有人说,合同无效了,李某某要返还54亩土地,那此前交的3万元承包费要不要退还?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合同无效双方返还取得的财产,但是,这起事件中,李某某一共才交3万元承包费,已经使用了22年,承包费太低,如果要求返还承包费,村委会要求按照实际使用年限,当地土地承包费平均价格支付实际使用费会远远高于3万元。所以,法院只是判决李某某返还土地,不再要求返还承包费和支付实际使用费。
李某某把54亩土地上的山庄(房屋建筑物)与鱼塘养殖分开说成物权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两个不同法律性质,改变不了54亩土地是全体村民所有的事实。54亩土地一年一亩地100元承包费,48年也不止3万元。李某某2006年签订的合同就是经过村民大会讨论,20年后,村民大会认为承包费太低要求解除合同也是正当理由。合同是否有效,能不能继续履行的核心是是否公平,严重违反公平正义的合同法律上很难行得通。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财产的处置使用村民大会决议通过是法律必经程序,不经过这一程序,相关的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